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4-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是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
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人口总量的增长和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药
品需求呈上升趋势,全球药品市场保持持续较快增长。根据世界银行数据,全
球 65 岁以上人口从 2017 年的 6.5 亿增长至 2020 年的 7.2 亿,老龄化人口已占
全球总人数的 9.3%。根据 IQVIA 统计,2021 年,基于发票价格的全球药品支
出大约为 1.4 万亿美元。2022-2026 年期间,预计全球药品市场将以 3%-6%的复
合年增长率增长,到 2026 年全球药品支出预计将达到近 1.8 万亿美元(包括新
冠肺炎疫苗支出)。其中,新兴市场未来 5 年药品支出 CAGR 为 5%-8%,略高
于发达市场的 2%-5%。
  全球药品用量和支出仍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但将被相关疫苗和疗
法的增量支出抵消。支出上涨的驱动因素还包括药品用量增加和新产品上市,
产品专利到期、仿制药和生物类似物带来的价格压力则抵消了部分支出增长。
特药也是推动药品支出的一大因素,预计到 2026 年,特药支出将占全球药品支
出的 45%。未来 5 年,随着发达国家市场诸多重磅药物专利到期,市场独占权
丧失(LOE)的影响将达到 1,880 亿美元,相比过去 5 年的 1,110 亿美元,专利
到期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数据来源:IQVIA《The Global Use of Medicines 2022 and Outlook to 2026》
   全球药品市场规模及增速具有较为显著的地区差异。美国、欧洲、日本等
发达国家和地区仍占很大的市场份额,但增速有所下降。随着新兴市场经济体
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增加和医疗可及性的提高,预计未来 5 年以中
国、印度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将是全球医药行业增长的关键驱动力,其中中国市
场是新兴市场的主力。
   人口老龄化也是驱动中国医药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国医
疗卫生费用支出总额稳步上升,根据国家卫健委统计,中国医疗卫生支出总额
由 2014 年的 3.5 万亿元快速增长到 2020 年的 7.2 万亿元。根据 IQVIA 统计,
以 3.8%的 CAGR 增长,5 年支出累计增加 350 亿美元,预计到 2026 年将达到
   数据来源:IQVIA《The Global Use of Medicines 2022 and Outlook to 2026》
   “十二五”以来,由于经济发展和医疗体制改革促使需求不断释放,我国
医药工业总产值保持高速增长,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医药市场。根据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21 年我国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为 29,288.50 亿元,同
比增长 20.10%。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及
结构变化,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医药行业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
态势。
   根据 Mordor Intelligence 发布的《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API)
Market-Growth, Trends, and Forecast(2020-2025)》显示,2018 年全球原料药市
场规模已经达到 1,657 亿美元,预计到 2024 年市场规模将达到 2,367 亿美元,
年复合增速 6.12%。而从原料药供给区域来看,主要集中在中国、印度、意大
利、美国、欧洲及其他地区。目前,中印两国在环保和成本上的优势越来越明
显,全球原料药市场开始向亚太转移。
  我国原料药行业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后,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原料
药生产国和出口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统计数据,我国目
前能生产的原料药多达 1,500 多种。据海关总署及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 年,
我国医药品出口量为 1,46.41 万吨,近 9 年出口规模复合增长率为 7.48%,保持
稳定增长。
  从生产能力来看,2013-2017 年,我国化学药品原料药产量整体呈增长趋
势,从 263.30 万吨增长至 355.44 万吨;2018 年受环保压力等因素的影响,产量
为 230.37 万吨,产量出现下滑。2019-2021 年又呈现上涨趋势,从 276.85 万吨
增长至 308.60 万吨,预计将恢复增长趋势。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长,医药行业发
展迅速,为促进医药工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医
药行业快速发展,加快仿制研发和工艺创新。此外,随着重量级专利药品在全
球独占期的结束,仿制药的销售金额有望以高于全球药品市场的增长速度增
长。
  针对我国医药行业存量药品质量不高、创新研发不足、新药注册审批通道
堵塞等现实,国家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鼓励药械创新等一系
列政策,医药供给侧改革成为鲜明时代特色。随着国内一致性评价、关联审
评、带量采购等医药政策颁布,2020 年开始以集采为核心的医改政策加速推
进。这个阶段,政策不仅指明了我国医药行业发展方向(鼓励药械创新),修补
了存量药品质量不高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也让医药行业回
归正常、合理发展速度,促使行业未来更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适应我国产业发
展和用药需求的仿制药评价方式、监管体系和生产标准等将不断地调整和完
善,仿制药质量必将得到全面提高,在临床上实现与原研药的相互替代,改变
原研药药品销售价格居高不下的局面,扩大我国仿制药市场渗透率。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原料药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在仿制药进入螺
旋降价趋势的大环境下,我国仿制药行业在优胜劣汰中迎来洗牌,产业结构得
到有效优化,真正具有技术研发实力的公司将会脱颖而出。具备原料药产能的
药企有利于保障产品质量、控制生产成本,提升综合盈利水平。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化学药品制剂市场规模稳步上升。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
断提高以及人们保健意识的增强,未来国内化学药品制剂市场将继续增长。在
国家鼓励创新药研发、加快化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政策推动下,未来公司的
战略必然是向着研发导向以及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依托原料药研发生产平台优势,拓展化学药品中间体及原
料药产品管线,布局完整化学制药产业链,进一步向原料药和上游中间体生产
端拓展,积极推进中间体+特色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产业链升级的发展战略,扩
大公司的竞争优势,创造新的业绩增长点,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
  公司目前已有多种掌握核心技术的中间体、原料药产品,具备高标准、成
熟规范的生产工艺技术,但目前公司产品管线集中在心血管、中枢神经、胃肠
消化道等细分领域,未能充分将原料药的研发储备、成本优势、工艺技术应用
于其他特色原料药领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完善
自身的质量体系和生产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原料药的产业技术优势,增加
产品种类数量,扩大新型优势原料药、中间体的销售,深化公司主业,提升盈
利能力,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国内外市场需求提供产能支持,进一步拓展国内市
场,应对一致性评价、集中带量采购等的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及供应规模要
求,从而在市场开发中获得更多主动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将进一步增强,一方面有助于未来持
续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提升工艺研发、改进生产服务能力和质量,保持技术
先进性,助力公司做大做强主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优化资本结
构,增强财务风险抵抗能力,有效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带来的新增流动
资金需求,为公司的高效运营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
成后,公司将具备相关原料药规模化生产能力,业务结构将得到有效完善,有
利于公司进一步深化主业、丰富产品线,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发挥产业链一体化
优势,有利于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借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将获得全面、系统、显著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将进一步增强,并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为公司产能建设和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
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一方面,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将相应
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健,公司整体财务状
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有
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出经济效益,因
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存在出现一
定幅度下降的可能。但是,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序开展,公司的发
展战略将得以有效实施,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将会得到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
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视市场情况控制
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资者的
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公司获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
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
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
格将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的原
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竞价
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
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
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
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
重组的除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9,2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年产 3,760 吨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   宣城美诺华     69,595.21        62,45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美诺华       26,750.00        26,750.00
              合计                96,345.21        89,200.0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
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63,894,844 股(含本数),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
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
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
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日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距离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
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9,200.00 万元(含本数),其中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26,750.00 万元,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公司已在
本次预案文件中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六)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
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
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
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
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
略目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2023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
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股东已
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算。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议研究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
件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审议并通过,具备公平性和
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
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
主体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及说明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
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总股本为 213,377,812 股,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即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注
册批复的实际发行完成数量为准;
的总股本 213,377,812 股为基础。除此之外,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
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
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保持持平、增加 10%、
下降 10%分别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
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预测财务指标影响情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表:
        项目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21,337.78     21,337.78      27,739.12
     假设情形一: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均与 2022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1          1.59           1.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9          1.49           1.39
      项目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57         15.03           13.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
   假设情形二: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均较上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1          1.75            1.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9          1.63            1.53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57         16.41           14.9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
   假设情形三: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均较上年下降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1          1.43            1.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9          1.34            1.25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元/股)
      项目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57         13.63           12.3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未来预期效益较好,但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完全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从
而导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
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
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拟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此次募集
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
金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使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考
核,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控制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
水平和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继续加强对研发的投
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
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
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
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
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美诺华控股、实际控制人姚成志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
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情况相挂钩。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医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