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敏(签字):
陈若华(签字):
吴华亮(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