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化学: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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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亚楠律师、刘
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
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
报》刊登了临时公告,并于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了“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4月3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
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子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65469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6872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69573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5.867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3 人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18             人(包括网络投票),
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635043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53.5545     %。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4302306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33 %;反对 741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67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股。
  同意 13773574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48 %;反对 7410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52 %,弃权 0 股,通
过该项议案。
股。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
  同意 13693726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82 %;反对 1539480 股,占出席会议(包
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118 %,弃权 0 股,
通过该项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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