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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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荣丰控股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
公司对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公告日(2023 年 2 月 20 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
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荣丰控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各方及相关人员已
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其各自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可靠,
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
签字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
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对本次
专项核查意见
重大资产出售各方所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和用途。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对本
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
即 2022 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专项核查意见
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专项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
查意见》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汪冬
经办律师:
杜国平
李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