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电话:(86 591)8806 5558 8806 8008 邮政编码:350025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3〕第 041 号
致: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黄三元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相符。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
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3 日下午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 228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正华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同)共 8 人,代表股份 84,010,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0,006,000 股)的比
例为 70.005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83,924,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9.933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8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15%;(3)出席现场会议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人, 代表股份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 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在沈群宾、厦门市壶山兰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位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3,464,439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 占出席会议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股)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0,460,000 99.8935% 0 0.0000%
反对 85,800 0.1065% 85,800 100.0000%
弃权 0 0.0000% 0 0.0000%
(二)在沈群宾、厦门市壶山兰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位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3,464,439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 占出席会议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股)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0,460,000 99.8935% 0 0.0000%
反对 85,800 0.1065% 85,800 100.0000%
弃权 0 0.0000% 0 0.0000%
(三)在沈群宾、厦门市壶山兰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位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3,464,439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 占出席会议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股)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0,460,000 99.8935% 0 0.0000%
反对 85,800 0.1065% 85,800 100.0000%
弃权 0 0.0000% 0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 浩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 黄三元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