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
“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
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交所颁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证发〔2023〕
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
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
报告。
一、 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9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
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第 94 次
会议,审议同意华曙高科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 号),同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 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属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计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
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机构类型 限售期限
西部证券投资(西
安)有限公司
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要求。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207.1615 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
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曙
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21.4838 万股,符合《实施细则》中对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
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依照《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
具体标准为:
(1)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91610132MA6X4T2CX0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黄斌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壹拾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17 日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凯瑞 A 座 303-47
营业期限
自
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投资(许
经营范围 可项目除外)、股权投资业务(许可项目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
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股东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执行董事:黄斌
监事:曲莉
总经理:张武
经核查,西部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西部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西部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西部证券持有西部投资 100%的股权,为西部投资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西
部投资作为保荐人西部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根据证券业协会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
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十九批)》,西部投资为西部证券的另
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西部证券自 2019 年
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西部投资全面承担,西部投资的
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西部证券统一体系。
(4)关联关系
西部投资为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西部投资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存在关联关系;西部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西部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西部投资提供的
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西部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
议的认购资金。
(6)相关承诺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
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
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
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十二)本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12 月 29 日
备案时间:2023 年 1 月 5 日
产品编码:SZA226
募集资金规模:6,851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6,851 万元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签署劳动
姓名 担任职务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额持有比例 合同主体
高级管理
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
董事会秘书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金属产品事业部总
监
机械工程师兼任循
环风路专业组组长
合计 6,851 100.00% - -
注 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
成。
注 2: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
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3 年 3 月 31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等信息,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认购人
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合格投资
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华曙高科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
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
(5)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
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6)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
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
等权利;
(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9)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0)更换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人员;
(1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
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
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
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
管计划财产,行使因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
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发行人已履行的程序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
工。除此之外,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
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曙高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认购资金足以满足华曙高
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要求。
(7)相关承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号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就华泰华曙高科家园 1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承诺: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
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二)除本公司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外,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十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西部投资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曙高科家园
购款项支付、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发行人与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
有效。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
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合规性意见
销商)西部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见证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
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
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
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