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下简称“《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审阅了《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
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将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
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