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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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3-023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
(DFI)》,现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
成本,保持公司资金筹措、管理及运用的灵活性,公司拟在达到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对“成熟层企业”的相关要求后,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
统一注册并发行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的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
下简称“DFI”)。
   一、 关于 DFI 注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
作规程》的规定,成熟层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
行统一注册。成熟层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
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
  (三)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四)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重大债
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
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国家法律或政策规
定的限制直接债务融资的情形,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情
形。
  (六)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符合成熟层企业条件要求,可以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
     二、注册与发行方案
     (一)注册品种
  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注册规模
  采用统一注册模式,注册阶段不设置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DFI项下各
债券的品种、规模、期限等相关要素,DFI项下各类债券规模余额合计不超过人
民币200亿元。
     (三)发行时间与期限
  本次拟注册的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DFI)在获准发行后,可在2
年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或择机分期发行符合要求的不同期限债务
融资工具。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债券面值100元/张,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确
定。
     (五)承销方式与发行对象
  组织主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六)募集资金用途
  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等符合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用途。
     (七)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本次注册发行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DFI)的决议有效期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或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FI)注册有效期到期为止,孰晚为准。
     三、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发
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向文波先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框架和原则下,
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多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FI)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发行的具体方案、决定债务融资产品发行的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调整发行的品种、各
品种金额、是否分期发行及在注册通知书或监管批文有效期内决定各期限发行金
额的安排、发行时机、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发行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
赎回条款、确定、新增或调整主承销团、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承销方式、定价方
式、票面利率或确定方式、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偿债保证措施、担保等增
信事项、发行存续、兑付兑息等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二)根据监管机构意见和/或市场条件的变化,对发行方案及发行相关文
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三)代表公司进行债务融资产品发行、上市相关的谈判,签署与债务融资
产品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四)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其他与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五)上述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
者至公司股东大会就此作出新的授权决议之日止,以孰早为准。
  四、注册发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获准发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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