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有关
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认为本公司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售期届满前,回
购注销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
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
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本公司于等待期届满前注销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相关行权期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
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
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由于
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或岗位调迁,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注销的原因、数量及
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
影响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
票。
四、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由于公
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注销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
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
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