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拟与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租赁”)
继续开展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
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商租赁在授信总额度人民
币 10 亿元内开展租赁及租赁项下商业保理业务合作,授信期限
不超过 3 年,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浙商租
赁的股东浙商金控、浙江商裕均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商
租赁开展的租赁及租赁项下保理业务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
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供
应链集成服务。通过与浙商租赁开展租赁项下保理业务,有利于
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公司与供应商、客
户的合作,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质量;通过与
浙商租赁开展租赁业务,可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增
加财务稳定性。每笔业务定价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符合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与上
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授信总
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2.13%,根
据相关规定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许永斌、武吉伟、葛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