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2
年度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董事职责
和权利,勤勉尽责,认真出席会议,对利润分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出具了书面独立意见,为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
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2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生。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为管理、财务和法律专业
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中,
均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更换程序及相关权利及义务,保证
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审慎地履行相关职责。
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专业
姓名 工作履历 兼职情况 影响独立
背景
性的情况
丁斌,男,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博士、高级经济师。研究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方向为运营管理、物流与供应链管
事的公司:合肥百货
理。先后在政府部门、企业和高校 战略、
丁斌 大楼集团股份有限 否
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任 管理
公司、安徽科创中光
MBA 中心副主任、EMBA 中心主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院长助理。主持多项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政府和企业委托课题;发表
学术论文 50 多篇;出版专著 4 部。
安徽省著名的物流和信息化专家。
丁斌先生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起出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许立新,男,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 事的公司:安徽集友
院副教授、硕士学位。1999 年至今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许立新 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任教。 财务 司,安徽迎驾贡酒股 否
许立新先生自 2020 年 5 月 7 日起出 份有限公司、合肥东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方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多年受聘担任:安徽
华茂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全柴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中共
唐民松,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
法律硕士,律师。现任安徽承义律
徽省外办、蚌埠市人
唐民松 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律师, 法律 否
民政府等多家党政
仲裁员。唐民松先生自 2020 年 5 月
机关企业单位常年
法律顾问。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公司:安徽国元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兼职境内外上市公司均未超过 5 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股东
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大会次数
丁斌 3 3 0 0
许立新 3 3 0 0
唐民松 3 3 0 0
本年应参加、董
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事会次数
丁斌 10 10 0 0
许立新 10 10 0 0
唐民松 10 10 0 0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
会议 4 次,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实际参加次数/应参加次数):
董事姓名 审计委员会
许立新 4/4
唐民松 4/4
在非会议期间,我们认真进行公司调研, 通过阅读公司为董事提供的本公
司有关业务、经营状况及前景的更新资料,以及有关上市监管规则最新发展和变
动的信息,及时了解资本市场监管动态、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的发展情况;通过
听取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对独立董事关注与重点的专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以通过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经营发展出谋献策,谨慎、
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意
见》: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本次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保证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任一时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4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
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投
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未违反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
表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
经营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规模
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社区化眼视光服
务终端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
(二)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
经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
远利益, 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
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
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具备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续
聘该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
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
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
开展。 为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权激励
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
稿)》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5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15, 040 股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项发布独立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0,400 股限制
性股票。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
订稿)》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8,732 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
稿)》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1 位激励对
象因个人考核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对该 1 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8, 732
股限制性股票拟进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 23.4933 元/股。本次拟用于回
购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相关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42,768 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及主要股东均能积极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未来,我们将继续做好监督工作,认真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司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及时的披露。我们在
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对于需重点披露的内容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对于定
期报告的披露,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密切跟踪年报编制及审计师审计工作进程,并
就审计意见和审计过程中的关注重点及时与公司及审计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严格
审核年报内容。
(八)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审计工作。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部署、整改落实、自我评价等各阶段工作的进展
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公司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的工作
方法和途径。
(九)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定期
召开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
(十)投资者保护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均事先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
真审查,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相关专业知识,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
五、总体评价及展望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
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慎、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
导水平。同时,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更好的发
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稳健经营。
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丁斌、唐民松、许立新
二○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