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职责事项
鉴于第十届董事会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于 2023 年 3 月 9
日正式成立,经理层的聘任工作尚需经过相应的程序。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继
续履行职责,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
职责的议案》。
二、关于授权副总经理刘磊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事项
在公司总经理空缺期间,由公司副总经理刘磊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有利于
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保证公司经营稳定。
公司董事会相关授权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授权副总经理刘磊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授权
事项之日起,至公司聘任新任总经理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润中 李宝常 张云燕
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