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
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交通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事先收
到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
阅,审阅了如下事项:
公司下属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
局)拟申请与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置业”,
公司关联方)、舟山嘉晨房地产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舟
山嘉晨”)对共同投资的中交地产舟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舟山开发”)等比例减资,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1.47
亿元。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合理和合法的经济
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辉 陈 永 德
武 广 齐 周 孝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