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19
转债代码: 113025 转债简称:明泰转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明泰转债”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开始
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4 月 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泰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 181,652.56 万元;
第五年 2.0%、第六年 2.5%;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19 年 4 月 10 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
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集说明书》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 11.30 元/股;因
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0 年 6 月 8 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 11.20 元/
股);因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
调整为 7.66 元/股);
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
[2022]2145 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明泰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明泰转债”第四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4 月 9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5%(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
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如下: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7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4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明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三)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
联系人:景奇浩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二)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系人:石颖
联系电话:0512-6293852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