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020055 号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
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85.18%、
其中对 OEM/ODM 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76.32%、78.85%、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71.68%、
外销客户发函,
发函占外销收入比例为 36.71%、56.42%和 71.20%,
回函相符占外销收入比例为 23.53%、53.20%和 65.7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25,055.34 万元、
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中,2020 年计提比例较高的原因系海外
客户的定制化产品出现大量取消订单。同期,公司营业外收入分
别为 251.91 万元、321.48 万元、789.80 万元和 293.59 万元。根
据申请材料,
公司 SMD 显示屏产品和照明产品主要是订单式生产、
COB 显示屏产品主要是备货式生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按销售规模进行分层,披露经销客户
结构及数量,
包括各层经销客户总数、
新增及退出经销客户数量、
OEM/ODM 集成商客户数量、境外经销客户数量、各类型客户合计
及平均交易金额,并结合下游市场容量、客户业务模式、行业特
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经销客户数量较多、且收
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经销收入是否具备商业
合理性及真实性;
(2)结合公司 2022 年年报审计情况,说明公司
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函
证情况与发行人外销收入是否匹配;结合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客
户名称、差异金额、差异原因、期后回款情况,针对境外客户未回
函及回函不符的情况采取的替代性程序及其充分性等,说明公司
外销收入的真实性;
(3)报告期内计提跌价对应的存货具体明细
构成、对应库龄、是否有订单支持等,说明存货发生跌价的原因、
计提的合理性及充分性,相关产品期后销售或处置情况,期后存货
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情形,是否与 SMD 产品订单式生产、COB 产
品备货式生产的模式相符合;
(4)结合(3)及营业外收入明细、
其中合同违约金收入金额及变化情况、发行人与各客户协议退换
货条款等,说明订单取消的比例及与相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
匹配;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
合理性、充分性。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对经销
产品最终客户走访及访谈情况,就经销收入真实性、
相关产品真实
最终出售发表明确意见;
(2)存货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盘点
过程、程序和结论,并就存货真实性、盘点手段、盘点范围的充
分性和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
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
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
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
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
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
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
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
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
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