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 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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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020055 号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
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85.18%、
其中对 OEM/ODM 集成商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76.32%、78.85%、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71.68%、
外销客户发函,
      发函占外销收入比例为 36.71%、56.42%和 71.20%,
回函相符占外销收入比例为 23.53%、53.20%和 65.7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25,055.34 万元、
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中,2020 年计提比例较高的原因系海外
客户的定制化产品出现大量取消订单。同期,公司营业外收入分
别为 251.91 万元、321.48 万元、789.80 万元和 293.59 万元。根
据申请材料,
     公司 SMD 显示屏产品和照明产品主要是订单式生产、
COB 显示屏产品主要是备货式生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按销售规模进行分层,披露经销客户
结构及数量,
     包括各层经销客户总数、
               新增及退出经销客户数量、
OEM/ODM 集成商客户数量、境外经销客户数量、各类型客户合计
及平均交易金额,并结合下游市场容量、客户业务模式、行业特
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经销客户数量较多、且收
入占比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经销收入是否具备商业
合理性及真实性;
       (2)结合公司 2022 年年报审计情况,说明公司
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函
证情况与发行人外销收入是否匹配;结合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客
户名称、差异金额、差异原因、期后回款情况,针对境外客户未回
函及回函不符的情况采取的替代性程序及其充分性等,说明公司
外销收入的真实性;
        (3)报告期内计提跌价对应的存货具体明细
构成、对应库龄、是否有订单支持等,说明存货发生跌价的原因、
计提的合理性及充分性,相关产品期后销售或处置情况,期后存货
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情形,是否与 SMD 产品订单式生产、COB 产
品备货式生产的模式相符合;
            (4)结合(3)及营业外收入明细、
其中合同违约金收入金额及变化情况、发行人与各客户协议退换
货条款等,说明订单取消的比例及与相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
匹配;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
合理性、充分性。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对经销
产品最终客户走访及访谈情况,就经销收入真实性、
                      相关产品真实
最终出售发表明确意见;
          (2)存货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盘点
过程、程序和结论,并就存货真实性、盘点手段、盘点范围的充
分性和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
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
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
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
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
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
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
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
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
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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