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 关于“凤21转债”2022 年度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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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3-065
转债代码:113623            转债简称:凤 21 转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凤 21 转债”2022 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凤 21 转债”)将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8 日
至 2023 年 4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元,按面值发行。
年,即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至 2027 年 4 月 7 日。
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年 4 月 14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7 年 4 月 7 日止。
民币 16.25 元/股。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5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凤 21 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
为 0.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
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
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
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区德胜路 888 号
  联系人:吴耿敏
  联系电话:0573-88519631
  传真:0573-88519639
  (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三楼
  保荐代表人:王佳伟、杨丽华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188 号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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