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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
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平安证券作为京新药业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京新药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
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保荐机构
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京新药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京新药业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京新
药业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京新药业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对募集资
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
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京新药业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
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翔坚 汪 颖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