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第八
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材料,对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港集团”)购买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
),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关
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
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故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时须回避表决。
易价格系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并经过深圳港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并结合深圳港
集团在评估基准日后向标的公司实缴出资 500 万元的事项确
定作为本次交易的基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具有合理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件的交易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本次
交易具体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对《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若山、黄胜蓝、李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