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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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6),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
集人就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
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9)。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的议案》
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8 月实施,根据《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
预留)调整为 63.51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114.2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价格的议案》、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及作
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
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
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
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
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若公司或激励对象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
票市场价格(解锁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
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2,030 股。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
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为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为 63.31 元/股。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2,027,819.30 元,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450,962,858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     170,447,586   -32,030   170,415,55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80,547,302     0       280,547,302
    股份总数       450,994,888   -32,030   450,962,858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
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
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
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
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
  《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
办法》
  《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
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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