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A0105号
致: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能源”)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九丰能源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九丰能源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九丰能源于2023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江西九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九丰能源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会议议程,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耀中广场A座2116公司大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建国先生主持。
经查验,九丰能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九丰能源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
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人,代表股份
的人员还有九丰能源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4)《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5)《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66,164股,反对股份25,9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9,184,423股,反对股份25,900股,弃权
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7188%。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67,264股,反对股份24,8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9,185,523股,反对股份24,800股,弃权
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7307%。
(7)《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69,959,779股,反对股份6,332,285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2,878,038股,反对股份6,332,285股,弃
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31.2480%。
(8)《关于 2023 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9,207,923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
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39%。
(9)《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9,207,923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
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39%。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11)逐项审议《关于制订、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①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76,289,664股,反对股份2,4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②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69,896,848股,反对股份6,395,216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5%。
监事、见证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九丰能源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 7 项、第 10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九丰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九丰能源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九丰能源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此 页无正文,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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