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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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
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关于 2023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五、关于子公司开展 2023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海南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志特”)开展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
风险防范措施,为子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海南志特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
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
利影响。我们认为,海南志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沈长生、王明强、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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