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零二三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 》(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药业” 、
“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5,521.0084 万股的 1.53%。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8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22%,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20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1%,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6 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盟科药业的独立董事、监事 。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00 元/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盟科药业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盟科药业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
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
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盟科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指南》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指新药临床研究
IND 指
申请,于开始人体临床试验之前所需的申请及批准过程
NDA 指 New Drug Application,指化学新药上市申请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及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
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盟科药业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
务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ZHENGYUYUAN(袁征宇)先
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ZHENGYUYUAN(袁征宇)先生是
公司的管理核心和技术核心,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技术研
发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
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盟科美国总
裁李峙乐,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首席技术官王星海,董事、副总经理、首席
临床官袁红,副总经理、商业化营销负责人赵东明。公司将上述高管纳入本激励
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
司所处的生物制药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均为全职员
工;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
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
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在授予前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
的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或在预留部分进行分配或调减。但调整至预留部分后,
该部分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5,521.0084 万股的 1.5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8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22%,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1%,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
本次获授 占授予限
计划公告
的限制性 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日公司股
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
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Zhengyu 加拿
Yuan 大
董事、副总经理、
首席财务官、董事
会秘书、盟科美国
总裁
董事、副总经理、
首席临床官
副总经理(高级副
官
副总经理、商业化
营销负责人
公司生物部门负责
人
公司化学部门负责
人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19 人) 4,840,000 48.40% 0.74%
三、预留部分 2,000,000 20.00% 0.31%
合计 10,000,000 100.00% 1.53%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下同。
二、相关说明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
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
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
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9.63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1.9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9.84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8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9.9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2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9.34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56%。
(二)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
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
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
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
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
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较高挑
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
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5.00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
实现骨干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相应归属期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B C
归属期
公司归属系数 100% 75% 50%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 入不低于 1.0 亿元; 入不低于 9000 万元; 入不低于 8000 万元;
归属期 2、2023 年度,申报并获得 2、2023 年度,申报并获得 2、2023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受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 受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症)申请不少于 1 个。 症)申请不少于 1 个。 请不少于 1 个。
首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次 1、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授 不低于 1.6 亿元; 不低于 1.4 亿元; 不低于 1.2 亿元;
予 第二个 2、2024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2、2024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2、2023 或 2024 年度,申报
的 归属期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 并获得受理的 IND(含新增
限 申请不少于 1 个,或者成功 申请不少于 1 个,或者成功 适应症)申请不少于 1 个,
制 完成 1 个三期临床。 完成 1 个三期临床。 或者成功完成 1 个三期临
性 床。
股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票 1、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不低于 2.4 亿元; 不低于 2.0 亿元; 不低于 1.6 亿元;
第三
个归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并获得受理的 IND(含新增适
属期
请不少于 1 个,或引入一个在 请不少于 1 个,或引入一个在 应症)申请不少于 1 个,或引
临床阶段的管线; 临床阶段的管线; 入一个在临床阶段的管线;
业绩考核目标 A B C
归属期
公司归属系数 100% 75% 50%
成受理一个 NDA 或新药上市 成受理一个 NDA 或新药上市 成受理一个 NDA 或新药上市
获批。 获批。 获批。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低于 1.6 亿元; 不低于 1.4 亿元; 不低于 1.2 亿元;
第一个 2、2024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2、2024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2、2023 或 2024 年度,申报
预 归属期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 并获得受理的 IND(含新增
留 请不少于 1 个,或者成功完成 申请不少于 1 个,或者成功 适应症)申请不少于 1 个,
授 1 个三期临床。 完成 1 个三期临床。 或者成功完成 1 个三期临
予 床。
的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限 1、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制 不低于 2.4 亿元; 不低于 2.0 亿元; 不低于 1.6 亿元;
性 2、2025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2、2025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2、2024 或 2025 年度,申报并
股 第二个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获得受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
票 归属期 请不少于 1 个,或引入一个在 请不少于 1 个,或引入一个在 症)申请不少于 1 个,或引入
临床阶段的管线; 临床阶段的管线; 一个在临床阶段的管线;
成受理一个 NDA 或新药上市 成受理一个 NDA 或新药上市 成受理一个 NDA 或新药上市
获批。 获批。 获批。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C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A B C D
个人归属系数 100% 10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 C 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以治疗感染性疾病为核心,拥有全球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
的创新药企业,致力于发现、开发和商业化针对未满足临床需求的创新药物。自
成立之初,公司一直秉承“以良药求良效”的理念,聚焦全球日益严重的细菌耐药
性问题,以“解决临床难题、差异化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目标为临床最常见和最
严重的耐药菌感染提供更有效和更安全的治疗选择。
公司于中国和美国两地建立了研发中心,拥有国际化的核心研发团队。公司
的研发团队具有多年国际创新药研发和管理工作经验,曾主导或参与了多个已上
市抗感染新药的开发。公司坚持自主研发,深耕专业化细分领域,在公司内部建
立了一体化的抗菌新药研发体系,覆盖创新药的早期设计与筛选、临床前评价、
全球临床开发、注册申报和生产管理等完整新药开发环节。公司以国际经验和标
准,采用中美同步新药开发的运营模式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
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IND 和 NDA 数量。营业收入指标
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
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IND 和 NDA 数量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
和研发进展情况,是衡量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
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
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公告前一日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标的股价:9.53 元/股(2023 年 3 月 28 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800.00 万股。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
予的权益费用总额约为 3,327.76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
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
价值为准,假设 2023 年 5 月授予,则 2023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 2023 年 3 月 28 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初步测算所得,实际会计
成本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 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 2023 年 5 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
销。
注 3: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
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或个人绩效考
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
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
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
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
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的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
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
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
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规则》第 10.4 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九)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符合公司内部关于竞业禁止的相
关规定。如激励对象违反公司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
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向公司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
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
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出资及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
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
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
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
件,且作为 100%完成个人业绩考核处理。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取消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
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和/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和/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