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持有的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宜,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
可操作性。
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
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符合《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修
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人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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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华 魏学军 陶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