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 于 唐 山冀东 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内 部 控 制自我 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 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唐
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或“公司”)2021 年吸收合
并合资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
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及 98 家控股子(分)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8.59%,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6.39%。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与资源节约、投资管理、所属企业股权与绩
效考核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采购与业务外包管理、销售
管理、担保管理、招投标与业务外包管理、税务与资产评估、财务报告、全面预
算、合同与法务合规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内部监督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办
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
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认定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
(1)若缺陷导致的错报与资产负债相关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小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2)若缺陷导致的错报与利润相关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2%;
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小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
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且影响金额超过重要缺陷的定量标准;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重大错报是指错报金额超过重要缺陷定量标准的;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2)重要缺陷
①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此类交易
的影响金额大于一般缺陷的定量标准;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④去年已存在并被确认为缺陷且本年未得到整改的缺陷;与该缺陷相关的流
程和控制已经整改完成,但以后年度又出现个别执行无效的(影响金额未超过一
般缺陷的定量标准),视为一般缺陷;
⑤存在于企业新兴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中的缺陷;
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高度关注领域内的缺陷。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依据缺陷可能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确定,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实际形
成的账面损失或资金支出。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 5000 万元;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 2500 万元;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 2500 万元;
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的;
②重要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重大的资产损失的;
③违反法规,导致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处罚,且金额巨大;
④重大商业纠纷、各类重大诉讼,且赔偿金额巨大的;
⑤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重要缺陷
①公司民主决策程序不够完善,造成一般失误的;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与该缺陷相关的流程和控
制已经整改完成,但以后年度又出现个别执行无效的(影响金额未超过一般缺陷
的定量标准),视为一般缺陷;
⑤重要资产的安全性存在重大隐患的。
(3)一般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的;
②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③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资产的安全性存在隐患的;
⑤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独立财务顾问主要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主要通过现场检查了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文件,获得并查阅了
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了解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的工作履职情况,并与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冀东水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
规章制度,公司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客观地反映了冀东水泥良好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的执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罗 浩 刘 宁
武凯华(已离职) 张 茜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