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事务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履行职责;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
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
行报备。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并对外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自动失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三年三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了解到的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相关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
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
诺:
一、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本单位)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
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
扩散;
四、本人(本单位)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绝不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本人(本单位)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人(本单位)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
日期: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
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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