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三年三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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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力合微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力合微电子本次拟申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财务基准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现已
将财务数据更新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即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所现就发行人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
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
必要的讨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
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
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
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
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
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发行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
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
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度、2022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 2,096.70 万元、2,912.81 万元、5,347.90 万元,平均可
分配利润为 3452.47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8,000.00 万元(含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非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
出,若后续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
规定;
(2) 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研发
和销售系统,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独立开展业务。因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
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的规定;
(4)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的规定。
鉴证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
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
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智慧光伏及电池
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
会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智慧光伏及
电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
务,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1)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并根据要求设立了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
度、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2,096.70万元、2,912.81万元和5,347.90万元,平均可分
配利润为3452.47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
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作为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角度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
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形: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项目,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定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每张面值为 100 元;具体票面利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就本次发行,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
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发行人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的条件,约定了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面
补充法律意见书
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
止,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上述
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
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
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注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研发和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
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股东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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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发
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最近 2 年,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会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及股权结构稳定产生影响。
六、股本及其演变
(一)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深圳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实施 1 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
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数
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附属公司
(一)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合微电子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深圳市利普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甲士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长沙力合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力合微电子国际有限公司、无锡景
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成都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甲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并于 2022 年 12 月办理完毕迁移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称“甲士智能”)
记注册的相关手续。
深圳市甲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2NXT778,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3 号南
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 80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
播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
行维护服务;网络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
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均合
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发
行人确认,力合微电子国际目前仍有效存续。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 发行人在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力合微电子国际。发行人已就投
资该子公司取得了商务部核发的编号为商境外投资证第 4403201400887 号的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除力合微电子国际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
及地区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基础通信技术研发及通信类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设计、开发与销售。发行人近三年来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
补充法律意见书
更。
(四)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
司从事业务经营,已取得了所需的资质证书或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
(五)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动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人信息,对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对发行人的主
要股东、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
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情况未发生变化。
(2) 由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以及前述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主要关联法人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自有资金投资活动、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
广州力合科创中心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 贺臻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外国(地区)企业相
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广东力合智谷投资 科技园区规划、运营、
有限公司 管理服务
烟台力合国际先进
公司
深圳市力合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深圳清研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深圳力合创新发展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有限公司
科技园项目的建设、投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资、开发、管理和服
深圳力合产业创新
有限公司
兴产业领域内的项目投
资
自有资金投资及资产管
理、园区管理服务、非
珠海力合光电产业 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
发展有限公司 租赁;技术服务、企业
管理、新材料技术研发
推广等
深圳力合科技服务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上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董事
海)有限公司 别力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宁力合科技创新 企业孵化服务
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力合科技创新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中心有限公司
力合启东科创服务 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有限公司 理服务
深圳力合星空投资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孵化有限公司
深圳力合世通投资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有限公司
惠州力合创新中心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有限公司 该公司 94.2308%的股权)
东莞力合新材料投 新材料产业投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资有限公司 投资 该公司 54.3363%的股权),董事别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佛山力合创新中心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有限公司 该公司 53.54%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广东力合双清科技
创新有限公司
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深圳力合物业管理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有限公司 该公司 66.6667%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湖南力合长株潭创 科技园区投资、建设、
新中心有限公司 运营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技术服务、园区管理服
力合仁恒科创发展 务、创业空间服务、科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苏州)有限公司 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非 该公司 60%的股权)
居住房地产租赁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数云科际(深圳)
技术有限公司
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 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深圳力合报业大数 数据中心建设、运营、 该公司 51%的股权),董事贺臻担
据中心有限公司 管理和服务 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别力子担任
该公司董事
力合科创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持有
深圳市力合教育有
限公司
任该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力合光明科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
技创新创业投资企 力合科创控制的企业,直接及间接
业(有限合伙)(注 所持份额比例合计 49.50%
理等活动
力 合科 创作为 该公司 第一 大股 东
力合资本投资管理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
有限公司 理
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广东
广东顺德力合科技 科技园区规划、运营、
园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服务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东莞
东莞纽卡新材料科 先进复合材料研发、生 力合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技有限公司 产和销售 司 80.685%的股权,董事贺臻担任
该公司董事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佛山
佛山力合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佛山
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力合
佛山南海国凯投资
有限公司
持有该公司 48.16%、24%、13.22%
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数字电视
有限公司
司 100%的股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信息技术 城市智慧停车系统的整
有限公司 体解决方案设计与服务
司 79.0519%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市力合科创基 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金管理有限公司 司 51%的股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
力合长株潭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
湖南力合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30%的股
权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南宁
南宁力合紫荆投资
有限公司
金管理 公司 100%的股权
重庆力合私募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重庆
公司 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惠州力合星空创业
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 61%的股权
佛山南海力合星空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司 公司 6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青岛力合星空创业 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 51%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
该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力合英诺孵化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星空文化
创意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紫荆产业 为科技企业提供管理服
发展有限公司 务
公司 51%的股权
深圳市力合紫荆产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注 2)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华石科技
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 50%的股权,力合科创持有该公
限合伙)
司 49%的股权
深圳市力合紫荆培
训中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成都星空龙图孵化 力合星空投资孵化有限公司持有该
器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51%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
该公司董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力合星空创业服务
南京有限公司
公司 51%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佛山市深清力合技 高新技术开发、转让、
术转移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力合锐思创业投资
(深圳)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广东
广东力合双清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南京力合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润恒机电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消防设
有限公司 施工程施工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
湖南力合创新发展 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开
有限公司 发和建设
该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
湖南力合星空孵化
器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 100%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湖南
长兴力沃投资管理 力合长株潭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担任
中心(有限合伙) 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该企
业 58.83%的出资额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及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 销售、技术服务、创业
开发有限公司 空间服务、科技园区开
发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优科数码科技(惠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州)有限公司 业,房地产开发
力合科创的联营公司,深圳力合创
江苏数字信息产业
园发展有限公司
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
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
珠海清华科技园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
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沣垠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力合智城(深圳) 自有物业租赁、科技园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展有限公司 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力合中城创新发展
(深圳)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数字电视
技术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视达科技 应急指挥系统的技术研
有限公司 发
无锡力合智通信息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智慧停车系统的研发与
销售
力合科创的合营企业,深圳力合信
重庆路泊通科技有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
限公司 产品
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清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 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第
深圳市力合云记新
材料有限公司
人员防护用品生产 权 ), 董 事 贺 臻 担 任 该 公 司 董 事
长,董事别力子担任该公司董事
深圳市力合天使创 力合科创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清
业投资合伙企业 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企业第
( 有 限 合 伙 )( 注 一大出资人(持有该企业 48%的出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力合
上海力港源合创业
科创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持有该
公司 51%的股权,董事别力子担任
司
该公司董事长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南京力合长江创新
中心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市力合产业研
究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清创创业 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
董事长
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及物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深圳力合求是产业 业服务、市场调研服
运营有限公司 务、策划创意服务、市
场营销策划服务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力合
深圳市合中汇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有该公司 65%的股权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珠海
珠海清创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注 5)
该公司 72.86%的股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
珠海力合高新创业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珠海
力合科创的三级控股子公司,佛山
广东力合创智科技
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的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
江苏力合智能制造 力合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力合
司 创新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分别持
有该公司 50%、20%、20%股权
顾问有限公司 询;营 销 策 划;计 算 机 咨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注销
询、计算机软件开发,许
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
管理咨询;人才测评、高
级人才寻聘、择业指导
Carits, Inc(注册地
美国)
力合世通(香港)
有限公司
清华力合创业投资
册地开曼群岛)
珠海清华科技园教
育中心
科技创新服务,包括创
新基地平台服务、科技
创新运营服务、投资孵
董 事贺 臻担任 该公司 董事 、总 经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 化服务;战略新兴产
份有限公司 业,包括新材料业务、
理
新型指挥城市业务、水
性自消杀成膜剂和
自消杀抗病毒薄膜生产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
华清农业开发有限 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
公司 展
深圳力合新能源创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
司
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
售、节能管理服务、合
国电投粤通启源芯
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租赁、汽车新车销售、
二手车经销、技术服务
包装及方案设计、工艺
深圳市通产丽星科 装备及精密模具设计、
技集团有限公司 改性及生物材料研制、
包装废弃物循环利用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术开发、塑料容器、塑
料制品的技术开发及销
售、园区管理服务
科威国际技术转移 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
有限公司 务
南京清研新材料研 化工产品的销售及产业
究院有限公司 技术研发、转让、服务
深圳力合孵化器发
展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北京) 技术服务、园区管理服 董事贺臻担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
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务 事
深圳力合清源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
深圳清研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化服务
湖南嘉福房地产开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发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
深圳市华阳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和销售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思疆科技
有限公司
江西传媒移动电视 移动数字电视传播系统
有限公司 集成
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
深圳市千笑云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品的开发、销售及服务
深圳丰链科技有限
公司
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
发射设备)、激光设备、
武汉长进光子技术 光纤、光缆、特种光
产、销售、维修服务、
技术咨询
珠海紫荆泓鑫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福沃药业有限 药品研发;生物制品研
公司 发
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技
深圳联纳科技有限 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
公司 成、计算机软硬件、光
电科技
医疗技术及设备研发、
深圳旭宏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
发,一类医疗用品及器
补充法律意见书
材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电子产品、集
深圳市奥视微科技
有限公司
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
售
禾麦科技开发(深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
圳)有限公司 产品
铃鹿复合建材(上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研 董事冯震罡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董
海)有限公司 发、生产 事
装饰、装修涂料、保温
铃鹿石家庄复合建 董事冯震罡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董
材有限公司 事
售
前海商桥金融控股 董事李忠轩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
(深圳)有限公司 权
上海时月机电科技 技术开发、转让、咨 董事刘元成兄弟刘宝成担任该公司
有限公司 询、服务 执行董事并持有 70%的股权
家用电器、五金产品、
深圳市捌零贰零贸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 监事艾迎春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易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等 总经理并持有 90%的股权
销售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监事曹欣宇配偶杨怀刚担任该公司
浙江汇诺机电设备 特种设备销售、光通信
有限公司 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颖配偶母
深圳市丰河环境工 环保技术开发、环保设
程技术有限公司 备销售
经理并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颖配偶父
亲崔兆鹏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并持
深圳市丰河鑫源科 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技
技有限公司 术咨询
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
水回用、水气净化、固
体废弃物再生的技术开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颖配偶兄
深圳市金泓海环境 发、信息咨询、化工产
科技有限公司 品、化工原料的技术开
事并持有该公司 90%股权
发、购销及其它国内商
业、物资供销业
财务总监周世权配偶周玲持有该公
财务咨询、代理记帐、
深圳市永诚兴财务 司 80%股权,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周世权持有该
息咨询
公司 20%股权
北京经开投资开发 财务总监周世权兄弟周世义担任该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总经理
福建莆田航海职业 董事沈陈霖担任该单位董事长并持
技术学校 有 50%的股权
广州佳泓实业发展 董 事贺 臻兄弟 贺一新 持有 该公 司
有限公司 50%的股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资有限公司 行投资 99%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功能性硅烷、纳米硅材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 料等硅基新材料及其他 财务总监周世权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份有限公司 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 事
与销售
上海宇醍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
广东清华科技开发 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和 董 事贺 臻配偶 李海红 持有 该公 司
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服务 75%的股权
注 1:力合科创对深圳市力合光明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及间接所持份
额比例合计 49.50%而拥有控制权主要原因系按照该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
一的投资决策机构,力合科创在投委会中派有 2/3 以上代表,能控制投委会的经营决策,
因此将该企业纳入力合科创合并范围。
注 2:深圳市力合紫荆产业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力合紫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
注 3:无锡力合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无锡力合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 4:力合科创对深圳市力合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为
机构,力合科创在投委会中派有 2/3 以上代表,能控制投委会的经营决策,因此将该企业
纳入力合科创合并范围。
注 5:珠海清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珠海香洲清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 6:珠海力合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阳江清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 7:力合智城(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力合沙井科技创新基地(深圳)有限责
任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 8:深圳力合英诺孵化器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前海力合英诺孵化器有限公司”,于
注 9: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武汉长进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年 5 月辞任
月辞任
年 9 月辞任
月辞任
月辞任
月辞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月辞任
询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注
销。
资顾问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注销
新科技有限公司 司 50%的股权),董事贺臻曾担任
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被注销
业创业投资有限 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力合科创曾
公司 分 别 持 有 该 公 司 70%、20%的 股
权 ,董事别 力子曾 担任该 公司董
事,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
被注销
科技有限公司 和销售 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持有该公
司 51%的股权,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被注销
设有限公司 和建设 臻、别力子曾担任该公司董事,该
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被注销
有限公司 术开发、销售, 臻曾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已于
用创业投资有限 已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被注销
公司
业发展有限公司 资、股权投资 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被注销
科技发展有限公 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被注销
司
控制股份有限公 务 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不再担任
司 前述职务
德科技园投资有 2022 年 12 月 7 日起不再担任前述
限公司 职务
限公司 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被注销
新有限公司 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被注销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及销售 该公司董事,于 2019 年 8 月起不
再担任前述职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
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科技有限公司 机)整机系统及零部件的 2019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限公司 2020 年 6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科技股份有限公 培训、服务 2020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司
息技术有限公司 事,于 2020 年 6 月起不再担任前
(注 1) 述职务
物技术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技有限公司 培训、服务 2019 年 10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管理有限公司 理,于 2020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前
述职务
业投资管理有限 2021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公司
期投资管理有限 2020 年 6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公司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份有限公司 等 2022 年 12 月 22 日起不再担任前
述职务
技有限公司(注 于 2020 年 7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
动传媒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媒体信息有限公 处理和存储服务 2019 年 2 月起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司
境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注销
材料有限公司 料、高性能密封材料、建 于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前述职
筑材料等生产和销售 务
有限公司 软件与设备的技术开发、
生产与销售
术股份有限公司 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资咨询研究中 资管理 事务合伙人
心(有限合伙)
限公司 执行董事,于 2019 年 8 月起不再
担任前述职务
限公司 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 董事长
司 融、新能源、港口物流、 理
加工贸易等为辅
款股份有限公司 融机构融入资金、资产转
让业务、办理商业承兑
程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在中国化工类投
资项目的工程设计
限公司 理;理财咨询、企业重
组、转让、收购、兼并托
管的咨询
头有限公司 设 、 管 理,天 然 气 项 目 建
设、管理,化工原料的装卸
术有限公司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传媒有限公司 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东黄颢控制的企业,并曾担任该公
(注 3) 摄影扩印服务、组织文化 司执行董事
艺术交流活动
团有限公司 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
京)科技有限公 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司 2020 年 9 月 9 日被注销
亚商贸城有限公 业形象策划、房地产开发 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司 2020 年 10 月 26 日被注销
团有限公司 东黄颢控制的企业
备有限公司 公司,原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股东黄颢控制该公司并担任该
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该公
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被注销。
科技有限公司 汽车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 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开发、技术转让 2022 年 2 月 25 日被注销
伙企业(有限合 东黄颢控制的企业,并担任该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黄颢控制的企业
监管有限公司 从事动产质押物监管、接 任该公司总经理 并持有 22%的 股
受委托从事金融业务软件 权,董事冯震罡曾持有该公司 5%
开发 的股权,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程有限公司 修理、石油工程技术开发 保贤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
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被注销
备制造有限公司 车的制造与销售及相关配 保贤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
套产品的销售 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被注销
制造有限公司 售、安装调试、维修、产 保贤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
品销售及租赁 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被注销
有限公司(注 化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 50%的股
述职务且退出持股
监管有限公司 企业投融资咨询、网络监 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2019 年 7 月
控技术开发 起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集团有限公司 理 99.92%股权,已于 2019 年 1 月退
出持股
出口贸易有限公 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被注销
体发展有限公司 策划 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7 月注销
划有限公司 东黄颢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7 月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 总监,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起不再
担任前述职务
有限公司 链管理、品牌管理、互联 董事,并于 2022 年 1 月 7 日辞任
网金融和对外投资 前述职务
术有限公司 器件、电气设备的设计、 于 2022 年 5 月不再担任前述职务
制造、销售、计算机系统
集成及技术服务
科技有限公司 安装、维修、机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
工程专业承包
补充法律意见书
管理有限公司 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
询,会务服务
究院 技开发、成果转化、兴办
高新技术企业,为深圳服
务。应用性科学研究高新
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
新投资企业协作重大科技
项目评估研究生以上层次
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
注 1:深圳智慧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清华天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注 2:水木金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水木金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 3:上海球宝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爱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注 4:广州市创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盛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 关联交易
(1) 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发生额(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深圳力合物业管理
水电物业管理 54.46 46.69 39.12
有限公司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孵化费、技术开发
院 费、测试费
力合科创 空调费、维修资金 27.18 24.59 12.66
(2) 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3) 关联租赁
关联租赁主要为发行人及利普信通作为承租方,向力合科创租赁办公楼的
相关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 租赁资产种类
(万元) (万元) (万元)
力合科创 房屋建筑物 237.24 357.90 231.94
(4)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联交易内容
(万元) (万元) (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283.75 837.60 690.79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期末余额(万元)
类别 关联方
力合科创 102.66 102.66 82.55
深圳力合物业
其他应收 管理有限公司
款 江苏数学信息
产业园发展有 1.72 1.72 1.72
限公司
期末余额(万元)
关联方 项目名称
力合科创 0.89 0.69 1.55
深圳力合物业
其他应付 1.92 1.88 1.38
管理有限公司
款
深圳清华大学
研究院
(三) 同业竞争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
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主要财产
(一) 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
变化。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 2 项已注册商标,具体情
况如下:
商标名称或图
序号 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权利人
案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商标的注册证书,并登录中国商
标局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上述商标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
的纠纷。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 6 项已授权境内专利,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有效期限 权利人
一种适用于变扩频因子调制
发明 2021.09.22
专利 起 20 年
统
一种基于 Chirp 相关峰值位
发明 2021.09.13
专利 起 20 年
方法
一种光伏组件常见故障的检 发明 2021.04.21
测方法 专利 起 20 年
一种无线通信系统的非循环 发明 2018.12.26
前导信号生成方法 专利 起 20 年
实现低功耗的唤醒码 Chirp 发明 2018.08.08
信号生成方法及通信方法 专利 起 20 年
一种用于光伏发电 PLC 快 实用 2022.08.18
速关断的发射装置 新型 起 10 年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专利的权属证书,并登录中国及
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上述境内专利不存
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附属公司新增了 7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
况如下:
首次发表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人
日期
利普信通基于电压特征量的户变关系
识别软件 V1.0
长沙力合微高铁隧道应急照明系统
V1.0
长沙力合微高铁综合能源管理系统
V1.0
长沙力合微智慧城市照明管理系统
V1.0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利普信通登记号为 2019SR0046960、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上述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附属公司新增了 14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布图设计名称 登记号 保护期 权利人
号
本地通信单元(单相/HPLC
TXHX13-SCBM1)
采集器 II 型 HPLC(DCHL13-
SCBC2)
单相 HPLC 模块(TXHX13-
FC687B1)
高速载波单相模块(TXHX13-
LDX3460)
通信单元(本地 1 级三相表 HPLC
(OFDM) )
通信单元(本地 2 级单相表 HPLC
(OFDM) )
通信单元(本地采集器Ⅱ型 HPLC
(OFDM) )
补充法律意见书
通信单元(本地集中器 I 型 HPLC
(OFDM) )
高速载波三相模块(TXHX13-
LSX3460)
单相宽带载波模块(TXHX13-
YC1701)
窄带载波控制模块(LCT980C-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发
行人拥有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
括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由发行人合法取
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发行人向他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向他人租赁房屋的情况未发生
变化。
(三)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接受他人提供场地服务的情况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接受他人提供场地服务的情况
未发生变化。
(四) 根据公司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提及的房产抵押已解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
属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
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序 合同编号及名 授信金额
贷款银行 贷款人 授信期限 担保
号 称 (万元)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2022.06.20-
公司深圳 2023.06.19
议》
分行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SZ31(融资) 2022.07.27-
公司深圳 20220013 2023.07.27
南头支行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交易金额 150 万
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序 合同价款
供方名称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经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交易金额 200 万
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具体如下:
序 合同价款
客户名称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内容外,发行人与其他
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根据《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
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股本及演变”涉及的股本演变外,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增资扩股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二)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
(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其他修改均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已履行法定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主要系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起草并修订,已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现行章程及报
告期内历次修改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十四、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
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其
他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存档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
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存档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
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报告期内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兼职的情形。
(二)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16.5%、25%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 5%、6%、13%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
房产税 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 1.2%、12%
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税率
发行人 15%
利普信通 15%
长沙力合微 15%
力合微电子国际 16.5%
甲士智能 25%
无锡景芯微 25%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均符
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税负超过收入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利普信通
被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及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
GR201944202419,税收优惠期限为三年,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税收优惠期限为三年,优惠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据此,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2) 利普信通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为 GR202044202927, 税 收 优 惠 期 限 为 三 年 , 优 惠 期 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 长沙力合微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为 GR202043003374, 税 收 优 惠 期 限 为 三 年 , 优 惠 期 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4) 2019 年 10 月 31 日,成都力合微被四川省软件协会认定为软件企业
(证书编号川 RQ-2019-02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对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
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8 年度为成都力合微第一
个获利年度,2018 年和 201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0 年、2021 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附属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阅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登录相关税务
主管部门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公告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度发行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其附属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当期损益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
下:
序号 财政补贴内容 金额(万元)
企业支持项目
十七、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相关网
站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38,000.00 万元,在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智慧光伏及电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储备资金
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三)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的主要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
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确
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
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尚
须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郭晓丹
石 璁
吴 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