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机构”)
接受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
“发行人”、
“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发行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释义与《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目 录
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作为宇新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授
权孙文乐、郭明新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
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孙文乐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
曾负责或参与汇纳科技(300609)、泰林生物(300813)、锦盛新材(300849)、
瑞鹄模具(002997)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丰原药业(000153)、顺
灏股份(002565)再融资项目;南纺股份(60025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国瓷材
料(300285)、华鼎股份(60111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
改制辅导工作。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7 楼;联系电
话:021-55518307;其他联系方式:sunwl@essence.com.cn。
郭明新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
先后主持菲达环保(600526)、腾达建设(600512)、免宝宝(002043)、凤竹纺
织(600493)、申龙高科(000401)、顺灏股份(002565)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
目及华联商城(000889)、吉林纸业(000718)再融资等项目,曾担任万丰奥威
(002085)、三力士(002224)、金洲管道(002443)、东方日升(300118)、华鼎
股份(601113)、嘉澳环保(603822)、横河模具(300539)、佩蒂股份(300673)、
爱婴室(603214)、汇纳科技(300609)、翰川智能(688022)、海星股份(603115)
、
宇新股份(002986)、中信博(68840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或项
目协调人,以及金洲管道(002443)、新华龙(603399)、横河模具(300539)、
佩蒂股份(300673)、嘉澳环保(603822)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或
项目协调人,东方日升(300118)、华鼎股份(601113)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协调人。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7 楼;联系电
话:021-55515886;其他联系方式:guomx@essence.com.cn。
孙文乐、郭明新作为保荐代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
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
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侯文希,其他项目组成员有王志超、邱冬冬。
侯文希女士,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副总裁,
曾负责或参与智神信息、元澄科技等多家公司的首发改制辅导工作。曾任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负责兴纺控股有限公司(01968.HK)上市审计工作,
为 郑 州 煤 矿 机 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00564.HK )、 超 威 动 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00951.HK)、仁恒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Z25.SI)、空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APD.US)等多家上市企业进行审计及鉴证服务工作。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7楼;联系电话:021-55518311;其他联系方式:
houwx@essence.com.cn。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NAN YUSS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22,815.14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10月12日(2015年12月28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先念
董事会秘书 谭良谋
公司住所 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第A-2地块第7栋16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 426 号中海油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 516081
联系电话 86-752-5962808,86-752-5965925
传真号码 86-752-5765948
互联网址 http://www.yussen.com.cn/
电子邮箱 stock@yussen.com.cn
股票简称 宇新股份
股票代码 002986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
经营范围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三)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8,892,500 34.58
高管锁定股 5,512,500 2.42
股权激励限售股 6,005,000 2.63
首发前限售股 67,375,000 29.5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9,258,900 65.42
三、股份总数 228,151,400 100.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
基金
珠海穗甬汇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124,308,040 54.49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胡先念先生持有公司 29.2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20 年 5 月 A 股普通股 100,000.00
合计 100,000.00
派现金额(万元,
派现时间 派现方案
含税)
首次公开发行后 2020 年 8 月 28 日 每 10 股派发 10.00 元 11,334.00
历次派现情况 2021 年 5 月 18 日 每 10 股派发 1.20 元 1,360.08
合计 14,280.84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胡先念先生直接持有宇新股份29.21%的股份,并担任公
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胡先念先生,196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年7
月大庆石油学院炼制系毕业,后培训获美国北弗吉利亚大学MBA学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1988年9月至1992年3月在中石油辽河油田石化总厂加氢裂化车间担
任工人、主操、班长;1992年3月至2005年11月历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岭分公司加氢制氢车间班长、工艺员、生产主任、环保溶剂部主任;2005年12
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5年12月至
董事长,2009年10月至2021年8月同时担任发行人总经理;2009年11月起兼任宇
新化工执行董事,2018年8月起兼任宇新新材董事长,2020年10月起兼任博科新
材董事长,2022年5月起兼任与新贸易执行董事。
胡先念在石化行业拥有30年以上的生产与技术研发经验,曾参加国家“八五”
重点攻关项目焦化蜡油加氢作催化原料组合工艺的研究,获得中国石化“科技进
步二等奖”,多次获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其带领科研团队开
发的烯烃加成法一步合成乙酸仲丁酯的新工艺生产技术,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在
国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取得了20余项发明专利,曾获得“广东省惠州市科技进步
一等奖”、“湖南省第五届青年科技奖”、“国家专利发明优秀奖”、“专利发
明协会专利金奖”等荣誉;曾两次当选岳阳市人大代表,并获评“岳阳市改革开
放三十年改革创新奖”、“湖南省优秀青年企业家”、“湖南省优秀企业家”等
荣誉称号。
自上市以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20]2-7 号、天健审[2021]2-223 号和
天健审[2022]2-11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未
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390,952.22 273,062.57 221,644.58 127,888.48
负债合计 145,726.09 58,711.19 21,476.38 21,180.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
股东权益合计 245,226.12 214,351.38 200,168.20 106,707.97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473,212.21 320,187.91 229,807.92 316,132.00
营业成本 411,176.11 285,338.11 215,754.49 263,821.75
营业利润 39,733.59 15,683.00 4,228.10 27,637.81
利润总额 39,642.63 15,369.13 4,286.07 27,526.91
净利润 33,379.54 13,553.07 3,082.40 23,900.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551.56 14,471.47 7,023.25 32,522.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226.57 -61,445.48 -63,036.59 -31,715.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367.15 14,705.29 86,093.69 11,054.9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2,396.80 -32,257.41 30,021.69 11,775.79
项目
流动比率(倍) 1.30 1.50 4.69 3.55
速动比率(倍) 1.09 1.25 4.44 3.2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2.47 11.64 3.70 1.95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7.27 21.50 9.69 16.56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3,533.89 14,099.29 3,286.07 24,262.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万元)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61.24 632.38 152.79 103.63
存货周转率(次) 24.22 30.26 42.23 40.2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元) 2.86 0.91 0.62 3.8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46 -2.03 2.65 1.3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4,316.70 22,800.96 9,024.91 32,481.68
利息保障倍数(倍) 31.04 44.56 10.47 2,653.25
销售毛利率(%) 13.11 10.88 6.12 16.55
基本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1.51 0.63 0.16 1.46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4 0.60 0.11 1.41
稀释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1.51 0.63 0.16 1.46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4 0.60 0.11 1.41
加权平均净资产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15.27 7.15 2.12 27.97
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60 6.80 1.37 27.05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
安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尽
职调查;召开立项会议评审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判断其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发
现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行立项表决;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对项目现场工
作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委员审阅;召开内核会
议对本次发行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了本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
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关注问题的
说明,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经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
决,本项目审核结果为通过。
由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未能在内核会后及时取得环评批复和节能审
查意见,本次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发生变更,此外基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发
布的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完善和更新,并再次提交了
内核申请。2023年3月14日,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2023年第32次内
核会议审议了本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本项目审核结果为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
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
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宇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根据《证
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再融资注册办法》及《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
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的充分沟通,并经公司内核
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
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合规性
(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宇新股
份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正式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发行
人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以上决策程序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
二十条的规定。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核查情况
行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
(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的核查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
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依据《再融资注册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
资金,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并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
定。
《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
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1)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中“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
用”的适用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
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者
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
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
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2)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中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如何适用第四十条
“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如下:
“(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
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二)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三)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
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
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四)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
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
(五)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
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
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及补充流
动资金,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
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
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规模的合理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
《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
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
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
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
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
调整。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
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本次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
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定
《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符合《再融资
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十八条的规定
《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
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
价格和发行对象。”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
他补偿。”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
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
(五)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核查情况
大违法行为;
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
金总额的30%。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独立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有较好的
管理能力、生产能力、技术储备和明确的未来发展计划,本次募集资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的盈利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三、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相关公告文件中就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针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事宜,
发行人已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
人拟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
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
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宇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宇新股份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宇新股份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除了有偿聘请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之外,宇新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第三方的行为,宇新股份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
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宏观经济波动与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 LPG 深加工行业,属于石油化工行业的重要分支,其产
品主要用于生产车用成品汽油,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关系及原料、产品价格水平
受宏观经济波动和相关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一方面,LPG 深加工行业的上游为
石油炼化行业,LPG 作为石油加工副产品,其市场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呈现较
强的相关性,同时 LPG 工业原料价格还受燃料市场需求溢出效应及天然气等替
代燃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与宏观经济景气度和国际原油价格的关联性较高;另一
方面,公司主要产品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等作为生产成品汽油的主要原料,国
民经济运行情况、国家对成品油的标准修订和定价政策调整会直接影响相关产品
的需求和市场价格,此外,顺酐作为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如下游行业增长放缓,
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国际原油价格水平的波动及国家成品油标准及
定价政策的调整,会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较大影响,使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存在风
险。
(二)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LPG 主要通过管道输送向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进行
集中采购。
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作为中海油的下属企业与合资企业,拥有每年千
万吨级的石油炼化能力和百万吨级的乙烯裂解装置,在石油炼化和乙烯裂解过程
中,两家企业每年能分别产出 90 万吨和 25 万吨以上的 LPG 副产品,能够对外
稳定供应充足的 LPG 原料。因此,发行人与上述两家企业签署了关于 LPG 购销
的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建设了与双方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 LPG 输送管道,这
为公司生产所需 LPG 的稳定供应提供了充足保障。
基于双方确定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报告期内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与
公司在 LPG 购销方面保持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了 LPG 原料的充足、稳
定供应,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海运、汽运等方式向其他炼油企业进行 LPG 的
补充采购。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剧烈变化,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
对自身的产品结构与销售模式进行调整,则会对公司原料采购成本和产品产量带
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LPG、甲醇和丙酮等,均属于大宗化工原
料,其价格受石油价格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凭借规模采购优势、地理区位优势和良好商业信用,已与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起了稳固的合作关系,签订了长期采购合同,能够获得主
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使得原料价格波动风险总体可控。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原
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平均在 80%以上,如果未来原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增
加公司控制生产成本的难度,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果,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带来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 LPG 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主要原料 LPG、甲醇和主要产品
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等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程
度较高,采用密闭、连续生产方式,如出现意外事故造成装置停车,对公司生产
经营影响较大。尽管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将安全生产视为重中之重,建立了科
学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三位一体的 HSE 管理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持续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硬件投入,但仍不能
排除因设备故障、物品保管、生产操作不当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意外安全事
故,从而使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安全风险。
作为 LPG 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
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发行人目前已按照先进的环保理念投资建设了较为完备
的三废处理设施,并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最主要污染物废硫酸单独投资建立了
废酸处理与回收利用装置,且每年按照国家最新环保政策要求持续进行环保投入
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同时,公司在生产工艺及流程上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技术
和方法,通过产品生产装置的优化设计,建立了可实现“绿色生产”、具备循环
经济效应的工艺路线。
但未来如果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或在生产过程中处置不当,公司仍存在对环境
造成一定污染的风险,从而增加公司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费用支出。此外,随着我
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为了进一步达到环境保护
的效果,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更新、更严的环保法规,提高环保标准,从
而导致公司环保投入进一步加大,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发行人在多年的研发、生产和运营实践中,培养了一批研发技术人才、专业
技术员工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中高层人才队伍,在研究开发、
生产作业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传统行业的结构性转变和
新兴产品市场的迅猛发展,行业核心人才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技术人才、经
营管理人才等大量流失,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发行人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合理、完善的治理结构,并取得
了良好的执行效果,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落地实施,公司的资产、
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公司在经营决策、运
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难度也将增加。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能力以适应
未来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部分仓储设施、办公场所为租赁资产,仓储设施为
向大亚湾石化园区内的石化仓储企业租赁的球罐、储罐等仓储设备;办公场所为
向中海油惠州石化租赁的写字楼。虽然同类租赁资产资源较多,市场供给充裕,
但如果上述租赁资产因租赁合同到期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租赁、续租,以及出现租
赁费用上涨等情况,将在短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便利性造成一定影响,或增加
公司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要求到 2020 年在全国推广车用乙醇
汽油。乙醇和甲基叔丁基醚均为含氧化合物,含氧化合物的体积热值比汽油低,
大量加入会降低汽油热值,影响汽车发动机性能,增加油耗,因此一般规定汽油
中氧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2.7%。尽管受限于乙醇产量,其推广使用前景存在不确
定性,但如果乙醇汽油在国内成品油市场得以全面推广,作为汽油组分的含氧化
合物甲基叔丁基醚将会被乙醇替代,从中长期看将导致国内甲基叔丁基醚产品在
成品汽油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下降。
截至 2022 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 1,310 万辆,占汽车总量的 4.10%,
扣除报废注销量,比上年增加 526 万辆,涨幅为 67.13%。其中,纯电动汽车保
有量 1,045 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 79.78%。国内新能源汽车保持了较快的增
长势头,且市场占比稳步提升,新能源汽车的增长会对燃油汽车产生一定的替代
作用,会影响汽油消费量,进而影响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等汽油生产原料的市
场需求,对公司未来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宇新化工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编号为 GR201944002006、GR202244004875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限均为三年。报告期内,宇新化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减按 15%征收的税收优惠。子公司宇新新材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 GR202244008097 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
年。2022 年 1-9 月,宇新新材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 15%征收的税收优
惠。
上述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后,能否被继续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进
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存在不确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盈
利情况带来一定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9.75%、7.32%、12.47%和 13.93%,
有所波动。公司主要从事以 LPG 为原料的有机化工产品的工艺研发、生产和销
售,主营业务毛利率受宏观经济景气度、国际油价涨跌周期、原料价格波动、产
品结构变化、各产品价格波动及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若未来下游成品
油市场需求下降、国际油价和 LPG 价格波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亦存在波动
的风险,将会影响公司盈利的稳定性。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审慎、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论证,预
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一
定周期,未来不排除受资金筹措、材料及设备供应延迟、市场需求变动或者宏观
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推迟或项目建成后无法实现预期
效益的可能。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倘若项目产能及效益
不能充分发挥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成本,公司将面临因折旧增加
而导致短期内利润下降的风险。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长达三年,较长的建设周期使得未
来募投项目建成后,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水平、市场供需情况等会存在
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相应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
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
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制
定了相应的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
保证。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五)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自身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
得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注册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
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
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的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然而,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
司的经营状况,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相关政策、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各种
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大气污染治理的加强与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支持推动了公司相关产
品需求扩张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城市雾霾问题影响了我国数亿人的生活、工
作,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也越来越来重视城市雾霾治理工作。各地政
府相继开展 PM2.5 来源解析工作,通过科学分析 PM2.5 来源,针对性的采取措
施治理城市雾霾。
以北京市 PM2.5 来源解析为例,北京市全年 PM2.5 来源中,区域传输贡献
占 40%左右,本地污染排放贡献占 60%左右。在本地污染贡献中,移动源(主
要为机动车)、生活源、扬尘源、工业源和燃煤源分担率分别为 46%、16%、11%、
雾霾的贡献是最大的,而且呈现出综合性贡献的特点:首先,机动车直接排放
PM2.5,包括有机物(OM)和元素碳(EC)等;其次,机动车排放的气态污染
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是 PM2.5 中二次有机物和
硝酸盐的“原材料”,同时也是造成大气氧化性增强的重要“催化剂”;机动车尾
气排放治理,已经成为城市雾霾治理的关键。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
途径是清洁油品升级,机动车使用清洁油品后能有效减少尾气中硫、锰、一氧化
碳、苯、烯烃等污染物的含量。随着城市雾霾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政府将持续
推进清洁油品升级,从而将持续促进市场对清洁燃油及其生产原料的需求增长。
同时,从 2012 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
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
《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
《打
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大气污染治理提出了行动计划,对成品
油质量升级提出了相关标准和时间表。
“国四”、
“国五”标准汽油已分别于 2014
年 1 月和 2017 年 1 月全面推广实施,“国六”标准汽油也已于 2019 年 1 月全面
推广,油品升级周期不断缩短,市场需求快速释放。车用汽油“国六”标准进一
步限制了汽油中硫、烯烃、芳烃含量的限值,这对成品汽油生产原料的选择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而异辛烷和 MTBE 作为理想的成品汽油生产原料,其市场需求
将随着更高标准汽油的推广而持续增加。
(二)突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公司维持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历来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制订了《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技改技
措管理制度》等制度鼓励公司内部开展技术研发工作。公司与中山大学惠州研究
院建立了“绿色溶剂工程技术中心”,并设立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证的“碳四
烃类高效转化及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目前,公司员工队伍整体具有较高的
专业素质,90%以上的员工拥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其中研发人员有 110 名,包括
博士研究生 4 人、硕士研究生 29 人,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均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
验及实践经验。
目前,公司已累计取得专利 44 项,其中发明专利 24 项,实用新型专利 20
项。此外,公司的异辛烷、异丙醇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名优
高新技术产品;公司主要产品获得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
奖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惠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并在第十届国际发明展览会
上荣获“发明创业奖-项目奖”金奖;宇新化工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
为广东省创新型企业。此外,宇新化工是广东省地方标准《精制乙酸仲丁酯》和
《工业用异辛烷》的主要起草单位,也是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
(CSTM)批准立项的《烷基化异辛烷》团体标准的主要参与单位。
凭借强大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公司在各套生产装置的工艺技术中均融入
了自主创新成分,并不断优化提升,使得每套生产装置的工艺技术、操作水平、
能耗水平均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具体如下:
(1)通过改进异构化-甲基叔丁基醚联合装置的脱重塔,在塔内实现对沸点
更高的丁烯-2 的富集,并将其从侧线抽出,并循环至反应器入口,高效利用 LPG
中的丁烯组分,提高了丁烯异构收率和脱重塔塔顶 LPG 的异丁烯浓度,使得甲
基叔丁基醚反应器入口的进料 LPG 中异丁烯浓度较大提高,在相同进料量的情
况下,增加了甲基叔丁基醚的产能,减少了催化蒸馏塔的负荷,并降低了单位产
品能耗。
(2)通过对异辛烷装置进行技术扩能改造、优化烷烯比原料组成、改造分
离系统以及合理控制酸烃比和循环异丁烷浓度,实现了生产装置高负荷稳定运
行,降低了单位产品能耗和酸耗,使得产品加工成本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3)积极应用节能设备和措施,对装置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装置的能耗。
顺酐装置气分单元的丁烷塔应用热泵技术,最终实现利用塔顶的异丁烷给塔釜的
正丁烷加热,既节省了塔釜的蒸汽使用,又节省了塔顶的循环水使用。在装置内,
不方便使用循环水的地方,大量使用湿式空冷,既节省了循环水管线和循环水塔
的投资,又节省了循环水泵的运行电耗。
(4)积极尝试使用新型设备,节省装置投资。在各个装置内,大量地采用
了高效板式换热器,该类型换热器占地面积小,换热效率高,钢材使用少,重量
低,费用往往是管壳式换热器和绕管式换热器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大大节省
了投资,由于换热效率更高,也节省了后期的运行费用。
(5)自主开发丁酮和乙酸乙酯新生产工艺。以乙酸仲丁酯为原料,通过酯
交换反应和脱氢反应,生成丁酮的同时,还联产乙酸乙酯,一条生产线获得两种
产品。相较于传统的乙酸乙酯和丁酮的生产方法,能耗大幅降低,且工艺废水排
放量大幅减少。
(6)在引进国际先进的顺酐生产工艺技术基础上,对顺酐装置的换热网络
进行大幅优化:一是对蒸汽进行多级梯级利用,提升反应器余热锅炉产蒸汽压力,
驱动抽背式汽轮机代替凝汽机,提高了蒸汽的热电利用效率;二是将回收的高压
蒸汽冷凝水,代替低压蒸汽给物料加热;三是设置热水系统,回收较高温位工艺
流股的热量,给低温位物料加热;四是利用低温的锅炉补水回收焚烧炉烟气热量。
(7)将直燃焚烧炉(TO)和蓄热焚烧炉(RTO)组合,采用 TO+RTO 的组
合方式,在节省燃料的同时,也可以使尾气中的有机物尽可能完全氧化。相比同
类企业通过 TO 炉焚烧工艺尾气,在相同规模下对比同类企业节约燃料气约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LPG 深加工产业链,丰富产品结构,打造了
闭环的循环经济生产工艺路线。
公司先后投产了甲基叔丁基醚装置、气分装置、异辛烷装置、异构化装置、
加氢装置、顺酐装置等多套生产装置,通过各套生产装置的技术集成与封闭式联
合运行,利用不同产品的原料需求差异,对供应商管道供应的 LPG“碳四”组
分(正丁烯、异丁烯、正丁烷、异丁烷)进行了循环利用:通过加氢装置对 LPG
进行预处理,将原料中的炔烃和二烯烃选择性加氢为单烯烃,并利用异构化装置
将正丁烯部分异构为异丁烯,用于甲基叔丁基醚的生产,保障了甲基叔丁基醚生
产装置的满负荷运行;甲基叔丁基醚生产装置使用后的 LPG 中主要含有正丁烯、
异丁烷和正丁烷,其中正丁烷可用于生产顺酐,正丁烯和异丁烷可直接用于合成
异辛烷;顺酐装置生产可副产大量蒸汽,能够供给公司生产装置所需的蒸汽动力,
同时,富余蒸汽可向大亚湾石化园区企业出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投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将通
过 24 万吨/年顺酐装置、顺酐加氢装置(13 万吨/年 BDO+19 万吨/年 DMS)、6
万吨/年 PBS 装置、4.6 万吨/年 PTMEG 装置,对大亚湾石化区富余的烷烃资源
进行进一步充分利用,这将进一步完善大亚湾石化区的循环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产品线的构建及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效、满负荷、优质运行,
为公司产品及时响应客户需求、迅速占领区域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 LPG 为石油加工副产品,公司主要对 LPG 中的碳四组分
进行深加工,生产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顺酐等化工产品。近年来,随着国内
LPG 深加工行业产能的不断扩大,国内 LPG 产量已不能满足下游行业的发展需
要,市场上 LPG 供应呈现紧张局面,是否具有稳定的 LPG 供应已经成为制约
LPG 深加工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公司的生产装置位于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紧邻中海壳牌和中海油惠州石化,
从而为公司产品生产提供了充足、便利的 LPG 原料来源。其中,中海壳牌每年
可提供 25 万吨以上适合作为甲基叔丁基醚、异辛烷和顺酐生产原料的醚前碳四,
中海油惠州石化每年可提供 90 万吨以上适合作为异辛烷生产原料的醚后碳四。
目前,发行人已与两家企业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建设了与双方生产装置
直接相连的 LPG 输送管道,中海壳牌和中海油惠州石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LPG
原料可直接通过管道输送至公司,在公司利用其中的碳四组分后,剩余 LPG 加
工余料可根据两家企业需求向其进行返售,一方面保证了公司生产原料的低成
本、便利、稳定供应,另一方面大幅提高了公司对原料 LPG 有效成分的利用率,
显著降低了公司原料成本。
公司的经营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装置运营和物流运输方面:
(1)装置运营
公司通过全面推行自动化系统操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岗位定员达到同行
业先进水平。公司在安全、环保和装置平稳运行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通过定期
维护、反复巡检等高效管理方式,保证了装置的持续运行时间和产能利用率;并
且通过操作优化和一系列的技改技措,实现了装置满负荷运行,大大降低了单位
产品的能耗、物耗和人工成本。
(2)物流运输
公司现有 LPG 深加工产品生产装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紧邻
中海壳牌和中海油惠州石化,公司向上述两家企业采购的 LPG 全部通过管道直
接输送,供应稳定可靠,消除了运输途耗,节约了运输成本。
同时,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华南地区客户,产品陆路运输里程很短,也可通
过管道输送至大亚湾石化区码头直接装船,具有较大的物流便利性,显著降低了
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运输成本。因此,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
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具有较为突出的运输成本优势。
发行人现有生产基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的大亚湾石化区,是我国七大石化产
业聚集区之一,产业园区毗邻深圳,处于珠三角以及华南地区核心位置,具有完
善的产业链配套并贴近国内化工产品的主要需求市场。同时,大亚湾石化区拥有
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对接惠大高速、广惠高速、沿海高速、沈海高速等多条高
速公路,可通过惠大货运铁路直达惠州港;惠州港属于优越的天然深水港,能靠
泊最大 30 万吨级的油轮和货船,而大亚湾石化区临海而建,同时配套建设了多
个货运码头。鉴于如此便利的交通条件,世界范围内的化工原料均可便捷地运抵
大亚湾石化区,园区企业的产品也能高效送达下游客户。
同时,惠州大亚湾石化区是国内炼化一体化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整的石化
园区,在化工专业人才储备、原辅料供应、产业配套、环境治理、公用设施配套
等方面均具备较强的区位优势,使得公司能够与周边石油炼化及产业链上下游企
业保持密切的技术合作和业务交流,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 LPG 深加工产品及其
先进生产工艺的研发效率,缩短产品在国内石化产业客户的推广周期。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丰富产品类别,
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
战略转型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其主要产品可作为工程塑料、
高端涂料、聚酯纤维、氨纶、橡胶、降解材料、电子产业溶剂和清洗剂等行业的
基础材料,在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和可降解塑料领域均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项目通过对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化合理利用,形成完整的丁烷-顺酐-BDO-下游新材
料的产业链,提升项目整体竞争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环保政策要求,
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新材料发展方向上更具创新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项目
建成后,将为公司提供 14.76 万吨/年 DMS、3.42 万吨/年 BDO、4.60 万吨/年 PTMEG
和 6 万吨/年 PBS 的新产品产能,促进公司化工新材料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实
现公司由石油化工产品主导企业向石油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产品综合企业的
战略转型,进而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拓展公司发展空间、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随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和经营业绩规模将进一步
扩大,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所处的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资金投入的需求较
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公司需要更多流动资金以
满足运营资金的需求,同时,不断增加的研发投入也使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所产生的营运
资金缺口,并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附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签名:
侯文希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文乐 郭明新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核负责人签名:
许春海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
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授权孙文乐、郭明新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孙文乐未在主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郭明新未在主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特此授权。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的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