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现
金出售的方式,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上市公司
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标的公司”)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
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