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文件进行了充分审查,已就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草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
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
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六)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内容合
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
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八)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
次交易出具了《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
交易出具了《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九)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定价系在参
考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 2021 年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增资
金额、盛世达应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及整体履约能力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
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十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继续完成为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我
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继续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偿债能力,采取
了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严重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荣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总体安
排。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长坤、周展、周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