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现金
出售的方式,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标的公司”)33.74%股权。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威宇医疗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理由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
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
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