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现
金出售的方式,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标的公司”)33.74%股权。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威宇医疗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
如下: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
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
交易。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