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人”)接受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
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郑睿:本保荐人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注册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14 年加入东方投行。先后担任浙江自然、海晨
股份、万胜智能、顶点软件、联得装备、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 A 股 IPO
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担任洲明科技、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非
公开发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
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刘俊清:本保荐人投资银行部董事,注册保荐代表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
学士、硕士。担任浙江自然 IPO 项目、海晨股份 IPO 项目、联得装备公开发行
可转债项目、联得装备定增项目、天成自控定增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参与联得装
备 IPO 项目、天成自控 IPO 项目、恒华科技 IPO 项目、陕西煤业 IPO 项目、洲
明科技定增项目、天成自控 2016 年定增项目、恒华科技定增项目等,具有丰富
的投资银行项目执行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无。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涛、蔡昶、张清怡、李亚平、廖宇楷。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Bromake New Material Co.,Ltd.
注册资本: 5,7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增龙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0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1 日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路研祥科技工业园三栋
住所:
电子厂房西侧 101
邮政编码: 518000
电话: 0755-8652 7252
传真: 0755-8652 7252
互联网址: www.bromake.com
电子信箱: irm@bromak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
马英(0755-8652 7252)
责人及联系电话: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汇科智选,持有公司 37.52%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汇科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JW9FXN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 F
住所
座 310
注册资本 2,489.54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增龙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
务;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
经营范围
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业务 投资管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增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时持有香港居
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 3525261977********。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为张京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1101081966********。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计 115,207.49 105,666.03 73,029.32 51,307.94
负债合计 63,726.93 57,990.63 37,832.93 23,805.62
少数股东权益 -102.09 -138.09 -431.14 136.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51,582.65 47,813.49 35,627.53 27,365.5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49,946.02 99,536.37 83,127.42 66,402.75
营业利润 6,839.60 15,140.25 10,694.04 12,505.29
利润总额 6,644.76 15,170.92 10,830.58 12,525.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18.09 18,375.62 7,864.25 7,425.4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33.41 -16,446.61 -7,048.08 -3,182.5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18 2,949.32 3,462.88 -338.8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9.50 4,458.89 4,040.20 3,881.64
财务指标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 1.27 1.45 1.47 1.81
速动比率 1.09 1.28 1.29 1.6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6.88% 57.01% 56.26% 49.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
外)占净资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18 2.55 2.42 2.45
存货周转率(次) 3.72 8.89 9.64 11.1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537.96 12,369.03 10,784.08 11,367.68
(万元)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4 0.78 0.71 0.78
基本每股收益(元) 1.01 2.27 1.66 2.06
稀释每股收益(元) 1.01 2.27 1.66 2.06
三、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
四、保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公室进行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
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
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
尽职调查职责,在此基础上,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对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
查。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对发行人历史沿革、
主要股东情况、所处行业、业务技术情况、财务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
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
项条件,同意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
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
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
相关,具备了《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
董事 7 人,实际出席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
案》、
《关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时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
《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的议案。
到会董事 7 人,实际出席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
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00
万股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议案。
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00
万股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决议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
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取得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查阅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访谈
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
合理有效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保
荐人认为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310.38 万元、9,445.53 万元、12,915.74
万元和 5,741.12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2]6400 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查看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网
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
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
经查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等核查
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按照《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对发行人
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验了发行人工商档案、
《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发行人前身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2020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
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光大同创有限成立之日起,发行人已经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
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项目组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
一期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查阅了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抽查了相
关凭证。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核查了发行
人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
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①资产完整情况
公司已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场所和必要设备、设施,同时具有与经营
有关的商标、研发系统和市场营销系统。
公司设立和历次增资时,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出资款。公司资产权属清晰、
完整,不存在对股东及其他机构依赖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占用、支配公司资产、资金或者越权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而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
②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股东单位完
全独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干预的情形。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福利费支出与股东或股东
单位严格分离;公司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在劳
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上完全独立。
③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
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
立进行财务决策。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截至招
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在银行开设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
务。
④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了一套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独立、完整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能,并
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公司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
关联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公司的机构设置均独立于其他关联
企业,也未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
况。
⑤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
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技术和设备,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组织系统,能够独立
支配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情形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体系,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访谈了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
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
(五)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人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专利局
及商标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检查了公司的资产
权属文件、重大合同,查看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该等经营范围已经主管工商部门核准并备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查看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网
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
(八)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5,70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900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
超过 7,600.00 万元(未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25%,达到 25%以
上。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
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前后孰低)分别为 9,445.53 万元、12,369.03 万元,均为正数,两年累计净利润
金额为 21,814.56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六、首次公开发行前入股的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
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700.00 100.00%
保荐人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
合伙协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入股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合
伙企业及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合伙企业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广泛应用于个人电脑、智能
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近年来消费电子产品迭代速度加
快,产品的创新、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产品和市
场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动态并对技术和产品进行相应调整,则可能
导致客户对公司认可度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一批具有在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领域
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人才队伍。正常的人才流动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资产、
业务、资金运营等方面的规模将相应显著扩大,市场开拓、内部管理及新品开发
的压力将随之增加。如果公司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规模流失,则可能
造成公司核心生产技术的泄露和生产管理水平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经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在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领域取得了一批
专利及专有技术。为防止公司的技术泄密,公司采取了对新产品、新技术申请专
利保护、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等多种措施。公司十分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但
仍然不排除核心技术泄密的可能。如果发生核心技术泄密的情况,则可能对公司
的产品设计、研发、生产经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主要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广泛应用于个人电脑、智能
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公司客户主要为消费电子产品终
端品牌商、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包括联想集团、立讯精密、歌尔股份、仁
宝电脑、纬创资通、和硕科技等知名消费电子行业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
客户的合计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40%、64.49%、67.54%和
对联想集团的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9.35%、39.70%、46.04%、47.30%,
第一大客户占比较高。
出于质量管控、技术要求、降低成本等因素考虑,该等客户执行严格的供应
商评估与准入制度并进行持续的跟踪考核。一般而言,公司通过严格认证成为上
述大型消费电子产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后,将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
果公司与联想集团等重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发生变化,或该等客户自身经营陷入困
境,或该客户发生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消费电子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
场发展空间。近年来,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下,更多企业进入上述市场领域,
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未来若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业务模式创新等方式不
断提高竞争力,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6,402.75 万元、83,127.42 万元、99,536.37
万元和 49,946.02 万元,2019 年至 2021 年复合增长率为 22.43%,增长情况良好。
公司经营过程中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
变化均会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变化,
则公司未来可能存在成长性风险。
为业务拓展需要,公司分别在香港、墨西哥、越南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
在境外开展业务和设立机构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果境外业务
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
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司
已积极采取措施为未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相关承诺由其全额承担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公司仍存在未来被要求补缴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马增龙通过汇科智选及同创智选合计控制公司 52.02%表决权,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马增龙仍将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
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人事安排、经营决策、发展战略实施重大影
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则存在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
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业务、机
构和人员将进一步扩张。公司在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理、资
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也给公
司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所需要的管理体系、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报告期内公司人员规模持续增加,各期末人员数量分别为 1,116 人、1,136
人、1,188 人和 1,240 人。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
司人员规模尤其是高端管理、销售及研发人员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同时随着经济
水平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未来公司员工平均工资可能持续提高,导致
人力成本相应上升。如果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不能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
能会对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伴随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也相应增长。报告期各
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 30,191.28 万元、34,933.30 万元、38,960.12
万元和 41,233.9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8.84%、47.83%、36.87%和
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已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或预计信用损失,但
若短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则存在应收账
款出现逾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可能,从而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3.10%、37.12%、33.19%和 31.91%。
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消费电子终端及制造产业链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客户
结构、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工艺技术、汇率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如上述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 司 母 公 司 于 2017 年 10 月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01744203157,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2018-2019
年公司享受 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公司母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再次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4743,有效期三年,2020 年度、2021 年
度、2022 年 1-6 月享受 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
公司能否继续获得该项认证取决于公司是否仍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如果因各种因素影响公司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或者上述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则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将从 15%上升至
报告期功能性产品为发行人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收入金额占比分别为
毛利率分别为 65.63%、47.59%、36.38%和 29.98%,毛利率水平不断下降且幅度
相对较大。若未来该类产品受产品结构变化、下游终端产品需求波动、汇率波动
等因素影响其毛利率继续下降,则将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
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等,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该等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项目需要
一定的建设和达产周期,如果相关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或市场竞争等方面因素出
现重大不利变化,未来公司的市场开拓不能满足产能扩张速度,或市场空间增长
低于预期,或出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
按计划进展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则募集资金将难以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
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成
后公司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相对较大。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将对公司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
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积极影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分析,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战略选择、研发设计等方面制
订了周密的计划。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
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在项目实施及后期运营过程中
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实施方案调整、实施周期延长、人力资源成本变动
等情况,可能会导致项目建设无法如期完成,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项目建设新增
的折旧和相关成本,将对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随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研发技术和信
息化管理水平并补充流动资金,对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考虑到募集资
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和
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如果公司受经济周期、投资规划、技术进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各项因素影响,净利润不能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则
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因股本总额增加导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
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客户主要
为消费电子产品终端品牌商、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受消费电子行业发展的
影响较大。消费电子行业和宏观经济周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景气状况会随着
宏观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如果全球经济发生衰退或宏观环境不景气或者消费电子
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则将对消费电子产品行业造成不利影响,进而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EPE 板、胶带、保护膜、碳纤维板等。报
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上述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
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报
告期内,供应链部门根据物料特点和供应商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物料的采购周
期和采购量。如果原材料价格未来出现大幅上升或持续剧烈波动或供应商不能及
时供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市场的发展与终端消费电子产品
消费市场的景气度高度相关。目前全球范围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较多,给各国
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未来经济下行、行业变化导致消费者收入水
平下降,则会导致消费者消费能力及消费意愿降低,将会对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
产生影响,进而造成下游客户对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需求下降,从而
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应用于个人电脑领域的产品收入金额分别为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61%、61.47%和 64.38%和 67.59%,占比相对较高,个人电
脑为公司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2020 年以来,居家办公及远程学习需求使得全
球个人电脑出货量增长幅度相对较大,公司应用于个人电脑领域的产品需求也相
应所有增加。如果未来经济下行、行业变化导致消费者收入水平下降,则会导致
消费者消费能力及消费意愿降低,将会对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产生影响,进而造
成下游客户对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需求下降,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
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地区、境内保税区收入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52.01%、57.68%、59.73%和 65.67%,占比相对较高。公司的上述地区业务
主要以美元结算,人民币相较于美元的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其一,人民币升值短期内可能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并降低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
竞争力;其二,人民币贬值将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
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 266.47 万元、
-2,279.15 万元、-909.83 万元和 1,736.37 万元。未来如果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
则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宏观经济形势
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利率水平、汇率水平、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各种因素
均可能对股票市场带来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价值判断。因此,本
次发行存在由于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
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公司经营模式、内外部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
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表审计基准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在主
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业务的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
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九、保荐人关于《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
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落实情
况
本保荐人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
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要求:
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
交易;
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运作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
的要求。
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第五条规定,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
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
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防控风险,保荐人聘请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业许可证,主要在本次发行中为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供相关财务咨询服务。除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外,保荐人在本次发行
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923425568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邱靖之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5 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
本保荐人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确定服务
价格。保荐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该等款项,该项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符合《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为了科学
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的备案,发行人与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签署了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其论证和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同时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境外子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以
自有资金支付该等款项。该项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保荐人和发行人聘请上述第三方是为了提供本项目执
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具有必要性,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十一、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
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并明确
了发行人为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填补即期回报做出的相关承诺,上述情况均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
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二、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快速
成长的态势:
(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消费电子行业发展
发展面向下一代移动互联网和信息消费的新型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产品,
提升产品的研发应用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和品牌竞争力;2017 年 8 月,国务院
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将面向消费升级的中高端移动通信终端、可穿戴设备、数字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
产品列示为重点领域新型信息产品消费;为贯彻落实前述意见,工信部于 2018
年 7 月印发了《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提出推
动信息技术产业迈向中高端,支持各类电子产品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关键共性技
术攻关,积极推进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2020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研发可穿戴设备、移
动智能终端等智能化产品,增强新型消费技术支撑。
公司是消费电子行业的重要参与者,消费电子领域是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
的发展领域,募投项目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募投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影响消费电子产品的性能、质量、用户体验,
是消费电子产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消费电子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带动消费电
子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电子功能性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及其组件产
品,性能直接影响着消费电子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性能以及使用寿命,是电子
产品生产制造的基础性器件。消费电子产业具有技术快速迭代和新兴产品快速渗
透的特点,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发展驱动力。
下游行业相关技术不断创新与产品需求的持续增长,既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
功能性产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又对其性能、品质提
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产能,完善产品线布局,
增强研发实力与管理效率,带动新品类、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积极把握市场机遇,实现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三)发行人具备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之一,拥有
了包括联想集团、立讯精密、歌尔股份、仁宝电脑、纬创资通、和硕科技等知名
消费电子行业公司在内的优质客户资源,不断深化与客户的合作层次。公司主要
客户在消费电子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将长期受益于消费电子行业市场规模
的持续快速增长,带动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发展扩大,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
与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公司拥有较为丰富的信息系统建设经验
公司自设立以来逐步落实信息化建设,对信息系统进行了多次的更换和升
级。目前公司已经初步建立了部分信息处理机制与应用系统。公司多年来对信息
系统项目的建设经验为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平台设
计与规划、项目管理、网络运维、系统整合管理等方面的借鉴和支持,确保了公
司未来信息化系统高效、安全运转。
通过多年来的发展,公司在内部管理的流程标准方面基本形成了比较成熟的
模式,在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成
熟的规范和制度,相关人员对工作流程、工作权限、工作标准都比较熟悉和适应。
这些基础帮助本项目在设计上更加规范、准确、适用,而且能够使相关人员较快
地适应公司的信息化管理,从而使公司信息化系统更快、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也
为本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三、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
人具备了《公司法》、
《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郑睿 刘俊清
内核负责人:
尹 璐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郑 睿
保荐业务负责人:
崔洪军
保荐人首席执行官、法
定代表人:
崔洪军
保荐人董事长:
金文忠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郑睿、刘俊清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及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刘俊清
保荐人首席执行官、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