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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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
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
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劵部是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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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理无法履行职责;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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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或者宣告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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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
件 2)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内幕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
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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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不得以
建立内幕知情人管理档案的方式代替每次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与公司的关系、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等,以上信息必须核对无误并经对方确认后完整填写,无法填写项
目须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
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
备案材料档案,由证券部统一保存,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公司应于每季末结束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
上一季度的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
常波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相
关登记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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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
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
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
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
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
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
件的同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
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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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合计达到或超过五股],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资料,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
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
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资料;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资料;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
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
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
订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
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
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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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
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
罚决定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
的处分。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
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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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单   位(部门)              岗      位
证券账户号(如有)              获取内幕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与公司关系
所获取内幕信息
                  主要社会关系人信息
    关   系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
承诺事项:
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交易,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注 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 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注 4: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
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双象股份                                                           公司代码:002395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   与公司关系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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