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当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人数由 54 人调整为 53 人,对应未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授予至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
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3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共计 5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87.926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5.0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小明、陈彬、郭利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