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三未信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忠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我们在 2022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 个人专业背景、工作履历以及兼职情况
罗新华先生,1965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山东大
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学位、会计学教授。1986 年 7 月
至 1989 年 2 月,任山东大学经济系教师;1989 年 2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1994 年 7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山东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会计系教师;2000 年 7 月至今,任山东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师;2020 年 10 月至
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保玉先生,1962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政法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1988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历任
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200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北
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2018 年 6 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学院教授。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林璟锵先生,1978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
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信息安全专业。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
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讲师;2012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历任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2020 年 8 月至今,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
空间安全学院教授;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我们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2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董事姓名 是否连续
本年应参 以通讯方 出席股东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两次未亲
加董事会 式参加次 缺席次数 大会的次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次数 数 数
议
罗新华 5 5 5 0 0 否 2
刘保玉 5 5 5 0 0 否 2
林璟锵 5 5 5 0 0 否 2
核委员会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审
慎客观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认真审阅董事会议案
材料,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我们对董事
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独立董事无法发表意见的情
况。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
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
和纠正,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项予以重点审核,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
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了与关联方购销商品等方面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精神,
是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
况,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并购重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未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薪酬发放程序能
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进行认
真审核,认为该分配方案的现金分红水平合理,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了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公平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力支持下得到有效推进,
不断累积管理经验,按照内控规范和披露要求,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系统。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规范公司合理运作。
(十二)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主营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规范运作,目前尚未发现需要提出
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
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在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
防范经营风险,以及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 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学习
和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的关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
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益。
最后,我们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 2022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和
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罗新华、刘保玉、林璟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