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
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
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
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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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是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
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递交审计工作情况报
告。
第七条 审计部设专职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由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
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以应有
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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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工作;
(八)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沟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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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
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四章 具体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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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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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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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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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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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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