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3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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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
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子
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担保形
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以及出具的其
他具有担保承诺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范围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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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
应当拒绝。
 第六条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
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
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对方设定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
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
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对等互保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
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前,应由财务部负责初审,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
章程等;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必须提供反担保的,应审查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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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担保借款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
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必须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和判
断,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提供书面调查报告;
 公司法务部门对担保合同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核,并出具担保合同法律意见
书。
 公司董事办将上述资料整理汇总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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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一)除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方董事签
署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对于本制度规定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
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须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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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公
司法》、
   《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合
同由公司财务部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的期间;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法务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
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单位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
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
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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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签定后,当发生担保合同修改、展期、终止、垫款、
收回垫付款项等情况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
担保合同内容,应由财务部按重新签定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法务室应
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的,财务部与被担保企业签定新担保合同,原合同
作废。
 (二) 对于担保合同的展期,应视同新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签定担保
合同。
 (三)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财务部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被担保企业,
担保合同终止:
 公司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在垫付款项未获全部清偿前,公司任何部门不得
注销担保合同,财务部要向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企业发送催收通知书,通知被担
保企业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财务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核对书
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担保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的金
额、索赔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等内容。同时将索赔通知书及核对材料
交法律顾问室审核,法律顾问室将审核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室。根据担保业务审
批决策权限,审议是否对外垫付款项。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实施垫付款项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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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要在垫付款项 2 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垫款通知书,除向被
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企业索要回执外,还要将复印件交公司经理办及法律顾问室,
回执原件由财务部保存。同时,应向反担保企业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并加强检查的力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财
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
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应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由公
司法务部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由财务部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管理层对可能
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
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
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由管理层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
序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追偿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当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债权人
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管理层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
无效等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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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管
理制度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
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
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应严
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
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
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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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和补充。若与公司原有相
关制度、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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