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昂基因: 睿昂基因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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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3 月 24 日
  ?   预 留 部分 限 制性 股票授 予 数量 : 26 万 股, 约 占目 前 公司 股本总 额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26 万股,本次授
      予 26 万股,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授予完毕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3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
以人民币 32.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袁学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2)。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更正报告》(公告编号:2022-016)。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并
同意以人民币 32.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同意以人民
币 32.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量(万股)    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柯中和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1      0.08%          0.002%
二、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78 人)         25.9     19.92%         0.466%
         合计(79 人)             26       20.00%         0.46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32.16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 2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属日的期限);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
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
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制性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
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
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
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及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
报告出具日,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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