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
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圆满
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该所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能为公司提供高
品质的专业服务,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是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结合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经验规划等方面综合确定的,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高管理人员薪酬是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并结合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经验规划等方面综合确定的,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授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银行综合授信和票据业务
(或票据池、资产池),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
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开展银行综合授权和票据业务(或票据池、
资产池)业务。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行,对各环
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有效,
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起到了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以及预计
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同公司募资资金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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