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普通股(A股)
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4.4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
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2-16)。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2年4月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
实施了回购,并于2022年4月2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9)。
(二)2023年3月22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8,949,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92%,回购最高价格8.89元/股,回购最低价格7.76元/股,回购
均价8.34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5,799.3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
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且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
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
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2-16)。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
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均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 (%) (股) (%)
有限售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股份 2,060,169,156 100.00 2,060,169,156 100.00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0 0.00 18,949,000 0.92
股份总数 2,060,169,156 100.00 2,060,169,156 100.00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 18,949,000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
等权利。公司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
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