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浙江永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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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A0102号
致: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浙江永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永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4:40 在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 1 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建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1人,代表股份1,102,152,568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13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101,192,3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9129%。
   反对 96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部分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101,176,1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9.9114%。
   反对 96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关联股东洪麟芝回避表决。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以非累积投票制审议并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陈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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