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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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授权人、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独立董事 3 人,职工董事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政治核心作用,
本规则第五条之(三)至(十二)、(十四)项所述重大战略投资事项、重大发
展改革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涉及重要所属企业的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等,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讨论审议。
                  第三章   董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不超过 2
名。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
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
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
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
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
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
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
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
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除与其他董事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
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
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
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
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规则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
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具体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重要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代表签署该
等文件;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
款项;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的财务支出款项;
 (十)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十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十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十四)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董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时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由副董事
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
纠正。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前款所述提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提议人签名或盖章后提交给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应以书面通知方式作出。
通知可以用传真或邮件或专人送出的方式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
出之时视为送达;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邮件发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送
达;以专人方式送出的,自通知送达被送达人时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天(临时董事会应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对其未收到会议通知向董事
长提出书面声明,即视作其已在规定时间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保障与会董事清楚了解议事内容,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见及自主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
会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经过和表决结果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应与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经营计划审定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并授权有关董事
协助,在进行深入调研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提出新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方案,向董事长报告后提交董事会;董事长组织
召开董事会,审查后形成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据此向经营班子下
达年度任务指标并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
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草案,报董事会进行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编制完成并报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财务预、
决算草案后,在 60 天内组织完成财务审计和年度报告编制,经董事会决议后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上报重大投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运作,提出评审
意见;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
告,董事会根据评审意见及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
组织实施,如超出董事会权限,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
外汇交易等投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且仅以公司闲置资金运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
  l、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
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董事长的罢免: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
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交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工举荐方式产生,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报董事长同意并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经
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
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必要时,以上高管人员也可以从社会公开招聘,经公司
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
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l)自然
解任:任期届满或委托终止法定事由发生;(2)决议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
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届满前予以决议解任。根据董事长提议,通过董事
会决议而解任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解任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根据董事长的提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解任董事会秘书(含证券
事务代表)。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
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
题会议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其他须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程序:可以由董事长、专门委员
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提出方案,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组织召
开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开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筹备会议、股权管理、培训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规定其职责、议事程序、工作权限
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
办事机构的职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其岗
位职责要求的有相应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
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中的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执行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
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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