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 601008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 2022 年
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谨遵勤勉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积
极发挥作用。现将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倪受彬,男,汉族,1973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
曾任安徽铜陵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中国工商银行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信贷员,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法律事务主管,第一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院长。现任同济大学教授,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沈红波,男,汉族,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
英国特许公认注册会计师(ACCA)。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现任复
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2020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侯剑,男,汉族,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
曾任中远(集团)有限公司教师、培训主管。现任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
教授,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0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三位独立董事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
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及以上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所有独立董事亦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在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在与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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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
独立董事姓 亲自出席会 委托出席次
加董事会次 缺席次数
名 议次数 数
数
倪受彬 9 9 0 0
沈红波 9 9 0 0
侯剑 9 9 0 0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度股东大会次数 出席会议次数
倪受彬 4 1
沈红波 4 1
侯剑 4 1
(二)会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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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我们积极参加会议,对公司审议事项发表客观独立的意见。在董
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前,我们认真阅读会议材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发表
了明确意见。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表决同意。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报告期,我们认真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相关事
项的说明汇报。我们运用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建议和
意见,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公司经营管理层注重与我们的沟通交流,每
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都充分准备会议资料,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为我们履职提供了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要事项审议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以及 2022 年度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根据相关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关联交
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公司母体未新增对外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担保
余额合计为0元。
报告期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担保事项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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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我们审查了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
项。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核发遵照了《公司
法》、《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体现了
“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约束要求。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合规
地发布了业绩预告,向投资者提示了业绩同比出现较大变动的情况,业绩预告
数据与《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支付费用38万元,内部
控制审计支付费用30万元。
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表和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水准和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完成了利润分配的具体工作。
我们认为:报告期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
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做到了以现金分红持续回报股东的承诺。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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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我们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出现违反相关承
诺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含会议通知、决议、专项意见、公司章程等。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关于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我们审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情况,查阅了上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的实施
运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资产安全,防范经营和管理风险。
(十)闲置资金理财情况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循环投资、滚动使用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全年
获得理财收益1.29万元。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
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十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们在
上述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委员会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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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人数占到三分之二,并担任主任委员。报告期各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了专项审核意见。
并参与了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工作,形成了专项审核意见。
项审核意见。
议,形成了专项审核意见。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我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履职,为公司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
司科学决策、依法运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倪受彬、沈红波、侯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