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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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播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署名短信息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署名短信息或者
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前三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的召集人及主持人;
  (四) 会议期限;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传真、视频
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与会监事之一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指定与会监事之一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半”、“低于”、“多
于”、“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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