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股份: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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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1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定期报告                                                                                                              3
 第三节 临时报告                                                                                                              6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17
第八章   保密措施                                                                                                           17
第九章   信息沟通                                                                                                           18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9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19
第十二章 附 则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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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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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
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调整。深圳证券交
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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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
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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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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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
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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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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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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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
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
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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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将临时报
告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对外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
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公司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是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
门,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
部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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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
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
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
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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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
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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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交相关文件;
 (三)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
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长签字确认的申请。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牌并公告;
申请复牌并公告;
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
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
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署意见;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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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接收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接收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回复等工作。
 证券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
对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内容做出判断,文件内容应向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传达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相关
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
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六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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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媒体
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
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
的,证券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
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
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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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
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沟通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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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
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
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
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
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五)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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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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