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53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18,967,6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为 1,032,3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21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
数量为 17,869,9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4 名,分别为杭州远宁荟鑫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宁荟鑫”)、杭州广沣启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沣启沃”)、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以下简称“浙富桐君”)
、西藏浙富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浙富聚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浙富聚沣”)1、杭州
金投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智业”)、陈伟、姚惠
明、孙海士、冯晶、周文浩、陆宇、俞国芳、彭永梅、原永丹、徐钦华、陈莉莉、
古顺珍、陈翔、范小良、胡建东、周明海、封林接、柳建平、计文忠。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
诺具体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承诺
该股东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采用的名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的股东名称为“西藏浙富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名称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
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手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
户业务指南》规定,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
》中“名称”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
名称”
,故在进行和顺科技股份登记时,其证券账户名称中应包含其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即基金管理人“西
藏浙富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
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
(4)本企业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
关公告;
(5)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
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
下简称“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
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
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流通的数量
合计 17,900,000 17,869,982 17,644,982
注 1:公司董事、股东何烽间接持有远宁荟鑫 30,018 股,远宁荟鑫本次解禁 4,669,982
股;
注 2:公司监事姚惠明持有 200,000 股,公司监事周文浩持有 100,000 股,根据相关规
定及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姚惠明、周文浩分别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的 25%,故公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合计为 17,644,982 股;
注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
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
诺情况。
六、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解除限售前 变动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 60,000,000 75.00% - 17,869,982 42,130,018 52.66%
通股
首发前限
售股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80,000,000 100.00% 17,869,982 17,869,982 8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和顺科技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保荐机构对和顺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