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未提出2022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
因是:根据《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
尚有未弥补亏损-596,687,910.23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对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
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
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截止本公
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
五、《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
性原则。
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
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六、
《关于补充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补充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和表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补充确认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
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
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3〕15681 号《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本公
司从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也从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
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也从未受到过中国银
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责令整顿;不存在违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要求,未发现截止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
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
的议案》及《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的独立意见。
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方案公平、
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根据市场化原则运
作,定价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
十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前述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
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运用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关于公司与特定主体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保证本
次发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十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
益。
十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宁夏能源就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
已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相关条款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十八、《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
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关于审议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关联董事就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提交相应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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