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3-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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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未
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所处特点、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盈利规模、公司财务状况、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
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
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因素。
   (二)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原则上至少分
红一次;公司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三)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用股票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公司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应对其必要性发表明
确意见。
  (四)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决定不作分红
或拟分配利润少于上述分红比例的,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
将利润分配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
  (五)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润分配方案;
红水平较低;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股利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
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如有外部监事的,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肯定性意见)。股利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审议须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对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正。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
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三)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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