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向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4,000,000 股(含本数)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
“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接受伟创电气委托,担任伟创电
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用语具有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汤牧先生、徐慧璇女士作为伟创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
人。
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汤牧先生: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
董事。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华鹏飞向特定对象发行、富邦股份配股及境外收购、国
新健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仕净科技 IPO 辅导、思泉新材 IPO 辅导、常德国资收购浙
江众成、欣横纵新三板挂牌等项目。汤牧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心 43 楼,联系电话:0755-23976137。
徐慧璇女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曾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德尔未来可转债、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金证股份非公开发行、物
产中拓非公开发行、振华重工非公开发行、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中航精机重大资产重
组、华中数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正泰电器
IPO、浙富股份 IPO、海泰科 IPO、伟创电气 IPO、中集 B 股转 H 股等项目。徐慧璇女
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43 楼,联系电话:0755-23976028。
三、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陈宣霖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作为
会计师曾参与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年度审计等项目。陈
宣霖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赵钟洪、周铸拉娃、居里、季科科、宋雅璐。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Veichi Electric Co., Ltd.
统一信用代码 91320506079946869P
法定代表人 胡智勇
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1000 号
股票简称 伟创电气
股票代码 688698.SH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1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25 日
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电气成套控制设备、光伏系统控制设备、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电焊机、机电设备、机械
经营范围 设备、电子产品、金属制品;智能控制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设计、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0512-66171988
公司传真 0512-66173610
公司网址 www.veichi.com
公司邮箱 zqb@veichi.com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权结构 数量(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25.00 76.25
股权结构 数量(万股) 比例(%)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3,725.00 76.25
其他境内自然人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4,275.00 23.75
三、股份总数 18,000.00 100.00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深圳市伟创电气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
公司 人
苏州金昊诚投资合伙
其他 5,000,000 2.78 5,0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金致诚投资合伙
其他 5,000,000 2.78 5,0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
招商银行-国泰君安
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其他 3,050,000 1.69 -
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诺安先锋混 其他 2,958,173 1.64 -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诺安优选回报灵
其他 2,284,427 1.27 -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
国有法人 1,288,900 0.72 1,288,900
限公司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迎水月异18 其他 970,000 0.54 -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比例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陈韶红 境内自然人 616,589 0.3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博道成长智航股 其他 605,234 0.34 -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46,773,323 81.54 136,288,900
注:截至报告期末,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因参与转融通业务借出限售股份,数量为961,100
股,上述持股数未包含此部分。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气传动和工业控制领域,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变频器、
伺服系统与控制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的产品种类丰富,包括 0.4kW
至 5,600kW 的变频器、50W 至 200kW 的伺服系统、控制系统包含运动控制器和 PLC
等,产品广泛应用于起重、矿用设备、轨道交通、新能源、智能装备、电液伺服、石油
化工等行业。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包含国内外知名企业。
公司准确把握行业动向,紧贴市场需求,保持强劲的研发力度,不断研制成功并推
出功能更强、质量更优和效率更高的新产品。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
业、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中心、2021 年及 2022 年连续获得“运动控制领域用户满意
品牌”、
“2021 年金牛科创奖”、2021 年度优秀民营骨干企业、2021 年智改数转示范企
业、2021 年度绿色发展引领企业,并于 2021 年 9 月获得由国家工信部颁发的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称号。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服务
公司研制生产的变频器产品主要分为通用变频器和行业专机,其中,通用变频器主
要包含 AC800、AC500、AC330、AC320、AC310、AC300、AC200、AC70、AC10、
AC01 等系列,电压等级涵盖 220V 至 10,000V 交流电,功率范围涵盖 0.4kW 至
空压机一体化驱动器、光伏扬水逆变器、碳化硅专用驱动器、暖通专用变频柜等。
变频器产品广泛应用于起重、矿用设备、轨道交通、新能源、智能装备、压缩机、
光伏扬水、建材、冶金、市政、石油、暖通空调、物流仓储、化工等多个国民经济行业。
公司研制生产的伺服系统包括通用伺服系统和行业专机,其中,通用伺服系统主要
有 SD600、SD700 和 SD710 系列,电压等级涵盖 48VDC、220VAC、380VAC,功率
范围涵盖 50W 至 200kW;行业专机产品有 SD500、SD650、EHS100 系列。
伺服系统产品广泛应用于机床、印刷包装、纺织机械、木工机械、机器人/机械手、
电子设备等各种行业。
公司研制生产的控制系统产品主要包含 PLC 和运动控制器产品,其中,PLC 产品
主要为 VC5、VC3、VC1S 小型 PLC 系列,运动控制器主要有 V5 系列,行业专用控
制器主要有 VC600 织机智能电控系统。
控制系统产品主要和伺服系统、变频器产品形成行业综合解决方案,主要运用于数
控机床、食品包装、纺织机械、电子设备等行业。
公司主要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线 产品类别 产品系列 图片 应用行业
钢铁、冶金、石
油、港口起重、
AC800 多机传动变
造纸机械、海工
频器系列
装备及船舶、测
试平台等
AC500 高可靠性工 工程型市场专用
变频器产
通用变频器 程型变频器 型产品
品线
塑料机械、高效
能源、智能装备、
AC330 同步磁阻电
纺织机械、制药
机专用驱动器系列
机械、风机、泵
类等
产品线 产品类别 产品系列 图片 应用行业
高效能源、智能
AC320 高速电机专
装备、石油、化
用驱动器系列
工等行业
机床、电子设备
AC300/AC10/AC01 ( 流 水 线 )、 塑
通用变频器系列 胶、印刷包装、
纺织化纤等
高效能源、智能
装备、塑胶、建
AC310/AC200 高性 材、印刷包装、
能矢量变频器 纺织化纤、市政、
冶金、石油、化
工
起重、矿用设备、
高效能源、智能
AC70 通用变频器 装备塑胶、建材、
系列 印刷包装、纺织
化纤、冶金、石
油、化工
S200 系列施工升降
起重-建筑机械
机一体机
QT 塔机一体化驱动
起重-建筑机械
器系列
行业专机
AP 系列空压机一体
高效能源
化驱动器
产品线 产品类别 产品系列 图片 应用行业
SI 系列光伏扬水逆
光伏扬水
变器
矿山设备—矿井
提升机、皮带机、
ACP 系列矿用隔爆
采煤机、乳化液
变频器机芯
泵、刮板机、矿
用风机等
氢能源汽车、超
碳化硅专用驱动器
高速电机驱动
暖通专用变频柜 暖通空调
SD710 高性能伺服
系统系列 机床、印刷包装、
纺织机械、木工
通用伺服系
机械、机器人/机
统
械手、电子设备
SD700 通用型伺服 等
系统系列
伺服系统
产品线
EHS100 液压集成 塑胶、金属成形
伺服系统 机床
行业专机
SD500 主轴伺服系
数控机床
统
产品线 产品类别 产品系列 图片 应用行业
工业机器人、协
低压伺服机器人专
作机器人、特种
用系列
机器人
数控机床、食品
VC5/VC3/VC1S
PLC 包装、纺织机械、
PLC 系列
电子设备
包装、电子设备
运动控制器 V5 运动控制器系列
控制系统 等
产品线
行业专用控 VC600 织机智能电
纺织机械
制器 控系统
(六)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股权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上市以来除限制性股票激励外不存在股权筹资的
情况。
(注:因发行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尚未满 12 个月,未达到归
属期,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进行归属安排)
发行人自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上市以来,共实施两次现金分红,公司上市后现金分
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发行人净资产额变化情况表如下所示: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A 股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30,731.64 万元
A 股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5,364.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95,230.95 万元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深圳伟创直接持有公司 69.4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
东;胡智勇先生通过深圳伟创间接持有公司 34.40%的股份,同时通过金致诚、金昊诚
及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1.31%的
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35.71%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以来,
深圳伟创为公司控股股东,胡智勇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深圳市伟创电气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5,000,000 69.44 125,000,000
限公司
苏州金昊诚投资合
其他 5,000,000 2.78 5,000,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金致诚投资合
其他 5,000,000 2.78 5,000,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
-招商银行-国泰
君安君享科创板伟 其他 3,050,000 1.69 -
创电气1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诺安先
其他 2,958,173 1.64 -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诺安优选回
其他 2,284,427 1.27 -
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
国有法人 1,288,900 0.72 1,288,900
有限公司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迎水月
其他 970,000 0.54 -
异18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陈韶红 境内自然人 616,589 0.3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博道成长智
其他 605,234 0.34 -
航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合计 146,773,323 81.54 136,288,900
注:截至报告期末,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因参与转融通业务借出限售股份,数量为 961,100
股,上述持股数未包含此部分。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深圳伟创与金昊诚及金致诚存在关
联关系:胡智勇先生担任深圳伟创法定代表人,持有深圳伟创 49.53%的股权;同时担
任金昊诚及金致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持有金昊诚 15.16%及金致诚 13.55%的出资
份额。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泰君安的全资子公司并同时担任伟创电
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伟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公司未接到股东有存在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协议的声明。
(八)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其中,2022 年 1-9 月数据未
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34,841.53 126,855.75 107,551.95 45,141.76
负债总计 39,610.57 40,172.90 31,244.99 18,597.69
股东权益 95,230.95 86,682.84 76,306.97 26,544.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95,174.53 86,632.56 76,306.97 26,544.06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66,560.15 81,887.50 57,223.03 44,623.55
营业利润 11,916.08 13,032.60 9,415.79 6,267.56
利润总额 12,475.85 13,685.28 9,732.14 6,362.92
净利润 11,470.22 12,649.78 8,755.55 5,755.3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464.08 12,674.49 8,755.55 5,755.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474.43 3,007.01 5,391.22 7,084.2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22.66 -24,469.03 9.21 -1,700.9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66.68 -5,019.07 40,280.86 -3,006.9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042.38 -26,469.93 45,475.61 2,384.13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
-28.14 -80.51 -5.33 -22.83
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
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
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
易性金融负债等产生的公允价值 391.01 376.50 72.99 49.35
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等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
-248.12 - - -380.24
益项目
减:所得税影响额 342.81 231.88 82.10 34.5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0.21 0.11 - -
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影
响数
项目
流动比率(倍) 2.50 2.38 3.22 2.16
速动比率(倍) 1.91 1.84 2.73 1.8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29.31% 31.61% 29.02% 41.11%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9.38% 31.67% 29.05% 41.20%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2.64 4.62 4.56 4.22
存货周转率(次/年) 1.98 3.07 3.49 4.14
每股净资产(元) 5.29 4.81 4.24 1.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0.11% 9.28% 9.21% 9.6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67 -1.47 2.53 0.18
基本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
报告期 指标 基本每股 稀释每股
产收益率(%)
收益 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63,824.09 95.89 78,973.85 96.44 56,033.75 97.92 43,543.01 97.58
其他业务收入 2,736.06 4.11 2,913.65 3.56 1,189.28 2.08 1,080.54 2.42
合计 66,560.15 100.00 81,887.50 100.00 57,223.03 100.00 44,623.55 100.00
(1)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变频器 45,398.83 71.13 59,720.35 75.62 45,516.75 81.23 37,978.29 87.22
其中:通用变频器 21,419.66 33.56 22,071.78 27.95 17,951.72 32.04 17,133.98 39.35
行业专机 23,979.17 37.57 37,648.57 47.67 27,565.03 49.19 20,844.31 47.87
伺服系统及控制
系统
其他 585.15 0.92 505.86 0.64 236.61 0.42 254.76 0.59
合计 63,824.09 100.00 78,973.85 100.00 56,033.75 100.00 43,543.01 100.00
(2)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域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区域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境内 50,933.43 79.80 71,837.46 90.96 51,234.71 91.44 40,676.49 93.42
境外 12,890.66 20.20 7,136.39 9.04 4,799.04 8.56 2,866.52 6.58
合计 63,824.09 100.00 78,973.85 100.00 56,033.75 100.00 43,543.01 100.00
(3)主营业务毛利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变频器 18,737.57 80.51 22,338.98 84.44 19,069.93 88.98 16,131.23 93.99
其中:通用变频器 9,444.84 40.58 9,388.66 35.49 8,546.92 39.88 8,121.51 47.32
行业专机 9,292.73 39.93 12,950.32 48.95 10,523.01 49.10 8,010.47 46.67
伺服系统及控制
系统
其他 153.93 0.66 72.85 0.28 -110.24 -0.51 -80.16 -0.47
合计 23,272.88 100.00 26,454.23 100.00 21,431.29 100.00 17,163.47 100.00
(4)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变频器 41.27% 37.41% 41.90% 42.47%
其中:通用变频器 44.09% 42.54% 47.61% 47.40%
行业专机 38.75% 34.40% 38.18% 38.43%
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 24.56% 21.56% 24.04% 20.95%
其他 26.31% 14.40% -46.59% -31.47%
主营业务毛利率 36.46% 33.50% 38.25% 39.42%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则安排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总计获配 2,250,000 股。截至报告期末,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发行人配售股票 1,288,900 股(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因参与转融通业
务借出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 961,100 股,上述持股数未包含此部分)占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的 0.72%。
除以上情况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
《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
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
制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
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
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设立了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方式对证
券发行保荐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立项委员由来自投行质控部审核人员、业务部门、资本市场部资深业务骨干组成,
投行事业部负责人为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
根据各类业务风险特性不同及投资银行业务总体规模等,全部立项委员分为若干小
组,分别侧重于股权类业务、债权类业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的立项评审工作。每个
立项小组至少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来自投行内控部门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立项评审会议结果分为立项通过、暂缓立项、不予通过。立项通过决议应当至少经
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根据项目类型、所处的阶段及保荐风险程度的不同,各项目所需立项次数也不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挂牌项目分为两次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根据项目复杂
情况,由投行质控部决定是否需要两次立项;其他类型项目为一次立项。
立项评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评审会由主审员主持,同一组别的投行质控部人员应参加会议。
首先,由项目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解决方
案,并详细介绍尽职调查过程、采取的尽职调查方法及取得的工作底稿,解决方案的论
证过程等;
其次,由投行质控部主审员向会议报告投行质控部评审意见;
再次,根据立项申请材料、项目组介绍和主审员报告情况,参加会议的立项委员逐
一发表评审意见;
然后,参加会议的委员、投行质控部人员进行讨论、质询;
最后,项目组针对委员和投行质控部评审意见、质询先进行口头答复,再于会后提
交书面答复意见。委员根据立项会讨论及项目组答复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未经立项通过的项目,不得与发行人签订正式业务合同;需经承销立项的项目,未
经承销立项通过,不得申请内核评审。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
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
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
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
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
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
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
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
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
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
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
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
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
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伟创电气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核查,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
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机构认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
《注册
办法》及《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伟创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据《保
荐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
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国泰君安作为伟创电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保荐办法》、
《注册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
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
经过充分沟通后,本保荐机构认为伟创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保荐办法》、
《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
荐伟创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
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保荐办法》以及《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在获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将向上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
完成本次发行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
《保
荐办法》及《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
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
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
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的证券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相关的一系列议案,符合该条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
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
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银行
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
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
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
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核查了
发行人和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材料,并与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深入讨论。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运营规范,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本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前次证券发行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取得发行人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
准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相关项目备案文件等资料;就发行
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通过调
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前景
进行了独立判断;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
力,强化公司科创属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
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
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
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
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
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
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进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深圳伟创直接持有公司 69.4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
东;胡智勇先生通过深圳伟创间接持有公司 34.40%的股份,同时通过金致诚、金昊诚
及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伟创电气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1.31%的
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35.71%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要求。
(二)关于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4,000,000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
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
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
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
或调减。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要求。
(三)关于融资间隔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20]第
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不少于 18 个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二)的要求。
(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合计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
总额的 30%。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一)的要求。
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发行人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22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
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为本次证券
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
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为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究报告的准确性
和完备性,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信德”)作
为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机构,寰宇信德系依法存续的有限公
司,具备出具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资质。本次聘请寰宇信德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
商确定,发行人将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为提高项目申报材料的效率和规范性,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大科技”)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和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荣
大科技依法存续,具备相关服务的资质和经验。本次聘请荣大科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
商确定,发行人将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本发行保荐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
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工业自动化控制主要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电气手段,使工厂的生产和
制造过程更加自动化、效率化、精确化,具有可控性及可视性,其技术应用范围较广,
涉及国民经济的众多行业。发展工业自动化控制产业是我国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
转变的关键环节。
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的增长情况与下游制造业的景气程度高度相关,需求主要来自
于下游制造业对自动化设备及自动化产线需求的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
起重、矿用设备、轨道交通、高效能源、智能装备、电液伺服、光伏扬水等行业,这些
行业与宏观经济波动有一定的关联性。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下游行业可能减少对工业
自动化设备的投资,并相应减少对本公司产品的需求。因此,当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时,
下游行业势必会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
定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中国制造 2025》和“工业 4.0”不断推进,我国工业自动化控制市场快速
增长,增长驱动力主要来自工业自动化、智能化、安全控制需求。根据中国工控网发布
的《2021 年中国自动化市场白皮书》数据,2021 年我国工业自动化产品和服务市场规
模已达到约 2,530 亿元,是全球最大的工业自动化控制市场之一。新冠疫情的反复也加
快了工控设备升级的节奏,叠加缺芯影响下供应链安全重要性持续提升,工控产业国产
替代进程加速推进,长期来看国内工控厂商仍然具备较高成长空间,有望实现逆周期增
长。
尽管目前我国工业自动化控制市场正处于国产替代的快速发展阶段,但从整体市场
份额来看,外资企业如西门子、ABB、安川电机、松下电器等凭借品牌、技术和资本优
势,仍占据大部分国内市场;同时,国内工业自动化控制行业发展迅速,参与者数量众
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与同行业对手的竞争过程中,公司依靠差异化的产品、行业
解决方案、本土化的服务、较低的成本等优势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但如果公司不能
保持竞争优势或行业供需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经营业绩
下滑的风险。
(3)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收入增速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主要分为变频器类产品、伺服系统及控制
系统,其中变频器类产品又分为通用型变频器和变频器行业专机。
在国内传统通用变频器产品销量增速相对放缓的背景下,公司开始有意识地专注成
长型业务的做精做强,并且通过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加大布局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
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作为公司成长型业务,近年来表现尤为出
色,增长迅猛,2022 年 1-9 月,公司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收入 17,840.11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26.27%。
报告期内机床、印刷包装、机器人及 3C 产品等行业对机械设备的新增投资和更新
换代需求促进了发行人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的销售收入增长,若未来国内相关行业增速
放缓或市场规模萎缩,将会导致公司现有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销售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甚
至发生销售收入下滑的情形。
(4)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起重行业需求下滑的风险
起重行业作为公司重点布局的战略行业之一,公司的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广泛应用
于各类起重机械设备中,起重行业的景气度与房地产基建领域开工率存在一定的相关
性。
近年来,为抑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
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土地、信贷等在内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抑制了房地产
市场的过热增长。由于公司起重行业产品在收入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果房地产市
场需求出现下滑,公司在起重行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将受到一定影响。
(5)IC 芯片、IGBT 等电子元器件进口依赖风险
电子元器件的设计及加工水平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性能,公司原材料中的部分高端
电子元器件,如 IC(集成电路)芯片、部分型号产品配置的 IGBT 模块等需要使用进口
产品,系公司主要产品所需重要零部件。公司目前生产所需 IGBT 及集成电路芯片产品
虽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实现国产自主替代,但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的国产替代方案在可靠
性、稳定性等方面仍需时间验证,公司暂时还需要依赖来自于美国、德国和日本企业的
芯片进口。工控产品使用的芯片通常制程工艺在 14 纳米以上,在全球市场的需求量较
大,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外资厂商减产,公司将面临核心电子元器件货
源供应不足或者采购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变频器类产品、伺服系统及控制系统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 IGBT、集成电
路、电容类、低压电器、磁性器件、PCB 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
本的比重均在 80%以上,是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
涨,且发行人不能通过合理安排采购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并及时调整产品销售
价格,将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技术升级迭代滞后及新产品研发失败风险
工控行业的技术更新日新月异,客户对产品的性能指标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行业
参与者需要持续不断地开展研发活动来保持竞争力。公司长期推动技术研究团队致力于
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在技术研发上保持高强度的投入,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支
出分别为 4,295.48 万元、5,272.30 万元、7,597.10 万元及 6,725.95 万元,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9.63%、9.21%、9.28%及 10.11%。虽然公司目前的技术能力能够在产
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集成度、可靠性、整体解决方案等方面满足客户的现有需求,但公
司持续拓展新的下游应用领域将不断对产品的综合性能、可靠性和稳定性提出更高要
求。
公司需与下游行业客户持续保持沟通,并对下游行业技术方向以及发展趋势作出正
确的判断,根据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客户需求同步进行技术开发。如果未来公司不能
及时把握技术、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趋势,在技术开发方向上发生决策失误,不能持续创
新以适应下游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能开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或者所研发的产品不
能得到客户的充分认可,可能会面临技术升级迭代滞后及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将对
公司业务的市场前景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2)技术泄密及人才流失风险
工控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产品技术涉及控制工程学、人
机工程学、计算机软件、嵌入式软件、电力电子、机电一体化、网络通讯等多学科知识
和应用技术,具有专业性强、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研发风险高等特点。公司依托
核心技术进行经营,尤其是在电机控制算法、运动控制算法及电力电子技术方面形成了
多项核心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是公司在行业内保持差异化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如果公
司未来出现核心技术泄密情况,即使借助司法程序寻求保护,仍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
力及时间,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和生产开发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工控领域的快速发展,行业新进入企业不断增加,行业内对人才的竞争
不断加剧,维持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吸引更多高水平技术人员的加盟是公司长期保持技
术创新优势和增强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基础。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可能造成
部分在研项目进度推迟甚至停止,给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9.42%、38.25%、33.50%和 36.46%,整
体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收入结构的变化及行业竞争加剧所致。公司毛利率受产品结构、
原材料价格、下游行业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如未来原材料价格、人工、能源以及折旧摊
销等成本大幅上涨而下游销售价格传导不畅,或者未来市场需求大幅减少、市场竞争加
剧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以及国内外贸易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货运等成本增加,则
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866.52 万元、4,799.04 万元、7,136.39
万元及 12,890.6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8%、8.56%、9.04%及
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不断开拓,境外销售的金额将可能继续增加。如果国家对于出口退
税的政策进行调整,将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3)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第 100
号),公司销售的变频器类产品、伺服系统中嵌入的软件系统,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其他
收益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金额分别为 1,044.45 万元、1,281.30 万元、1,557.18
万元和 1,223.30 万元,占公司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6.41%、13.17%、11.38%
和 9.81%。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获得上述软件退税,或政策发生不利变动,可能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等外币结算。2022 年 1-9 月境外销售收入为 12,890.6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20.20%。公司未来计划有序拓展海外市场,外销收入
整体规模预计将逐渐增加。近年来我国央行不断推进汇率的市场化进程、增强汇率弹性,
人民币的国际化程度有望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呈现常态化。人民币汇率
的波动将给公司业绩带来不确定因素,汇率的波动将影响公司外销产品的价格水平及汇
兑损益,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701.11 万元、14,376.75 万元、
采取了严格的应收账款回收管理措施,以降低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但是随着
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宏观经济环境、部分客户经营
状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
或无法收回产生坏账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金的正常周转。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
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最终根据询价结果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
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
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
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
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公
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
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
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未来市
场需求预测、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等因素提出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
的时间,期间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环境及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
等因素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延迟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效果带来较大影响。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13,023.08 100,000.0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现有业务开展,公司经审慎
测算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但是考虑未来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环境等存在不确定性,以及项目实施风险(成本增加、进度延迟、
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因素,本次募投项目存在难以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结合公司现有产线的产能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达产后,公司工控产品的生产规模将获得进一步提升,至 2028 年公司总体产能预计将
达到 195 万台/年左右。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对市场空间的分析及自身发
展规划的预期,预计新增产能可以得到合理消化。但同行业公司也在积极扩产,将可能
导致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若未来市场需求、竞争格局或行业技术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则存在公司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该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
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之“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苏州技术研发中心(二
期)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及智能化仓储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
开发区郭巷街道尹山湖路以东、淞苇路以北的约 55.459 亩(具体面积以资规部门所出
具盖章红线图为准)工业用地上。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招拍挂程序尚未进行,发行人已
与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签署《投资协议书》,募投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说明,伟创电气将于 2023 年 12 月底之前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伟创电气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并承诺若因客观原因导致伟创电气未能取得募投项目用地,苏州吴中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其他土
地出让、土地转让等措施,并且保持用地政策不变,确保伟创电气尽快取得符合土地
政策、城市规划等相关法规要求的募投项目用地,避免对募投项目整体进度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发行人也已经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并承诺在依法履行招拍挂程序、
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前,不开展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但如
果出现土地政策发生重大变更等不利因素,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存在延期取得或无法取
得的风险,可能造成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将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产生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现有业务发展安排
产品体系方面,公司的工控产品种类丰富,包括 0.4kW 至 5,600kW 的变频器、50W
至 200kW 的伺服系统、控制系统包含运动控制器、PLC 和 HMI 等,产品广泛应用于
起重、矿用设备、轨道交通、新能源、智能装备、电液伺服、石油化工等行业。公司产
品的终端用户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包含国内外知名企业。
市场开拓方面,公司的销售模式采用经销与直销相结合、区域与行业相结合的模式,
以经销为基础。公司已发展了上百家国内经销商和数十家海外经销商,建立了比较完善
的销售渠道,常驻业务和技术服务团队遍布国内 20 多个主要城市,在国内工业自动化
控制领域已进入第一梯队,形成品牌优势,积累了良好的行业口碑,未来市场占有率有
望不断提升。
运营管理方面,公司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建设数字化生产基地,一方面降低生产过
程中对人工的依赖,实现无人/少人化生产,提高生产基地的空间利用率、产品生产能
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另一方面提升公司整体的信息化、智能化水
平,实现设计、生产、仓储、营销、财务等全流程一体化管理控制,有效地降低了设计
到生产制造之间的不确定性。
研究开发方面,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长期推动技术研究团队致力于核心技
术攻关和创新,在技术研发上保持高强度的投入。2022 年 1-9 月,公司研发投入为
年以来,公司已掌握电机自适应磁链观测技术、磁阻电机的 MTPA 在线搜索算法技术,
同时已在碳化硅应用、叠层母排及短路均流设计上取得重大突破。除在工控领域核心技
术的升级与延伸外,公司还大力布局光伏逆变器、锂电池设备等新兴领域的技术研发,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储备和竞争能力。
人才储备方面,公司通过自主培养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方式培养了一支具有竞争
力的技术研发团队。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373 名,占当期公司
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32.83%。研发人员的专业背景包括电子技术、控制理论、自动检测
与仪表、信息处理、系统工程、计算机技术与应用和网络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多学科
的人才配备能够满足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需要。
资本化运作方面,公司将坚持资本、科技与产业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资
本运作平台优势,以资本促进产业发展,推动资本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进一
步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
(二)未来战略安排
公司未来将继续围绕主业,深耕电气传动和工业控制领域,持续推进现有工艺、技
术的升级革新,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品类,保证公司在工控领域产品线和行业线技
术迭代过程中的先进性,满足客户对工控产品的性能指标不断提出的更高要求。
在保持和巩固优势产品市场地位的同时,专注成长型业务的做精做强,提高伺服系
统与控制系统和各类电机产品在公司收入结构中的占比,为客户提供覆盖控制层、驱动
层和执行层的完整行业解决方案,推动公司向全球领先的工控产品及解决方案供应商迈
进。
同时也尝试将核心技术进一步延伸至具有技术相关性的高景气赛道,尝试布局具有
技术相关性且门槛较高、市场空间较大的光伏发电和锂电池设备等新兴领域,在原有技
术平台上共享相关技术资源,力争将新产品快速产业化,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标准化是显著降低生产制造成本、提高毛利率、保证质量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扩
大规模、提高市场地位的核心手段,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号召,加快建设
数字化工厂,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通过建设数字化工厂,一方面降低生产过程中对人工的依赖,实现无人/少人化生
产,提高生产基地的空间利用率、产品生产能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生产成本;
另一方面解决工厂、车间和生产线以及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实现的转化过程,有效地降低
了设计到生产制造之间的不确定性,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可靠性。
公司将继续完善人才引进与管理体系,保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及专业人才的
及时补充,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各类技能培训、管理专题培训和国内外学习考察等,
提升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通过建立员工分级管理体系、优化员工激励
与考核机制,有效提升员工工作效率。
公司也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实现决策科学化、运行规范化。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公司各
项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推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更上一个新的
台阶。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伟创电气委托,国泰君安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本
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
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
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
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基本条件。因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陈宣霖
保荐代表人:
汤 牧 徐慧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总经理(总裁):
王 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已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承销协议》(以下简
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
定 保 荐 代 表 人 汤 牧 ( 身 份 证 号 : 42010219********** )、 徐 慧 璇 ( 身 份 证 号 :
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
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
行人承担。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
出适当说明。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
《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
汤 牧 徐慧璇
法定代表人: 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贺 青 (公章)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情况的说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
构,并指定汤牧先生、徐慧璇女士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
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 号),
本保荐机构就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汤牧先生,2020 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汤牧先生作为签字保
荐代表人,暂无在审项目。汤牧先生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
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
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最近 3 年内,汤牧先生未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其他保荐项目。
徐慧璇女士,2015 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徐慧璇女士作为签
字保荐代表人,已过会待发行项目有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徐慧璇女士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
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
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最近 3 年内,除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苏州
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外,徐慧璇女士未作为签字保
荐代表人完成其他保荐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情况说明属实,汤牧先生、徐慧璇女士负责伟
创电气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
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汤 牧 徐慧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