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规划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利润分配
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利润分配预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能够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定。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
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
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
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对《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对《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公司的内
部控制措施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
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和运行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燕琴 邓定远 陈桂林